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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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可否要求分包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5-29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某建筑项目进行分包,其后劳务公司将案涉项目弱电安装工作再次分包给自然人丁某。2025年5月,丁某招聘申请人胡某进入弱电班组,从事案涉项目的弱电安装工作,约定报酬320元/天,按月结算。工作期间,胡某通过微信与丁某持续沟通施工安排、考勤确认及劳动报酬结算事宜,实际工作至2025年8月。丁某仅在2025年6月通过其出资的某科技公司账户向胡某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其余报酬尚未支付。胡某向丁某多次催讨剩余劳动报酬未果,遂提起仲裁,要求案涉项目总包方某建设公司或分包方某劳务公司支付剩余劳动报酬。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工资差额14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胡某剩余劳动报酬14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承包方劳务公司应否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将弱电安装工作转包给无资质的丁某,劳务公司与胡某虽无直接劳动合同,但基于对用工链条的监管失责,依法应就欠薪承担清偿义务。该裁决准确把握“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定内涵,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以分包行为与欠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将责任主体锁定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此举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本意,也契合建筑领域根治欠薪的政策导向,为同类案件中劳动者主张权利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责任认定路径。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定性,明确分包单位不得以“未直接招用”“工资由自然人发放”等理由规避清偿义务,对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具有示范价值:其一,用工主体责任不因违法分包链条中存在自然人环节而被稀释或转移;其二,劳动者无需举证与分包单位存在合意或管理从属性,仅需证明分包事实及欠薪结果,即可主张权利。有效降低了劳动者维权负担,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益。同时倒逼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公司健全分包审查机制与用工监管体系,从源头防范风险。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