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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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清员工工资恶意注销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5-29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李某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主播。2025年6月、7月,李某完成了传媒公司安排的直播工作,但未得到相应工资。2025年8月,传媒公司总经理王某雪以传媒公司名义向李某出具欠条,确认传媒公司欠付李某的工资金额。同月,传媒公司在欠下李某等多名员工工资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此后,李某因索要工资未果,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经查,某传媒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的登记股东为蒋某龙。


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起诉请求判令蒋某龙支付2025年6月、7月工资合计18096元。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蒋某龙向李某支付工资18096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传媒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后,欠付工资的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某传媒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简易注销,蒋某龙作为唯一登记股东,应当承担清偿某传媒公司欠付李某工资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为打击公司恶意注销逃债、压实股东责任、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欠薪案件具有明确示范作用。国家设立公司注销制度的本意是为经依法清算、债权债务结清、无遗留纠纷的市场主体提供合法的退出途径。但是少数公司却滥用注销登记,企图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本案中,某传媒公司在拖欠李某等多名劳动者工资、未清偿劳动债务情况下即注销公司登记,属于典型的恶意注销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恶意注销行为不产生免责效力,彻底堵死“注销 = 赖账”的路径,为劳动者提供了“公司注销仍可追薪”的清晰指引。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