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公司需要在本单位社保账户上办理减员手续,在社保系统中填写离职原因,不过,实践中存在部分公司将被动离职员工的离职原因填写为员工主动离职,导致离职人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探讨话题
一、公司未如实申报员工离职原因导致其无法获取失业金,是否需赔偿?
二、员工因公司未参保而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公司未参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向员工赔偿多少?
四、公司未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否应赔偿?
一、公司未如实申报员工离职原因导致其无法获取失业金,是否需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已按法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三个条件。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争议纠纷较多,若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但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保减员备注的减员原因为个人自动离职,即与实际解除原因不符,根据司法实践,由此导致离职人员无法正常领取相应期间的失业金的,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离职员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二、员工因公司未参保而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失业保险属于五险之一,员工若通过仲裁或诉讼向公司追缴社保,那么将不会被受理,因为社保征缴属于行政征收,不在仲裁委和法院的受案范围内。
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因公司未依法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员工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
三、公司未参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向员工赔偿多少?
大部分失业保险地方规定中,仅简单规定了因公司各类行为导致员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规定具体标准。
不过,也有部分地区规定了明确的赔偿责任,如《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比照其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因公司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金损失的2倍给予赔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行有关责任,导致员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按其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四、公司未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否应赔偿?
除了公司未参保、未如实申报员工离职原因导致离职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公司未向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也需要向其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未出具解除证明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地区也有进一步规定,如《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公司未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公司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出具离职证明都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在员工离职时如实办理社保减员并规范申报离职信息,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社保减员原因的填报直接关系到离职人员能否顺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员工离职信息,避免随意填报,才能既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也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