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已经对适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是可知,只要劳动者同意续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未作出不续订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裁判文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