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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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从“超龄拒赔”到“依法获赔”

发布者:何宁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6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06-26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一、初识本案:一个“超龄”工伤职工的困境

拿到这个案子时,当事人已经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之中。他在某市某运输公司工作期间,在厂内吊装油罐时被油罐挤伤左手,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将他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玖级伤残。然而,当他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却遭到了拒绝。

拒绝的理由是:他已达到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超龄”就不赔了吗?法律真的这样规定吗?带着这个问题,我开始梳理案情。

二、争议焦点:一条“挡箭牌”式的规定

接受委托后,我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梳理出本案的时间线:

2014年5月,用人单位将当事人申报为工伤保险缴费人员;

2015年1月24日,当事人在工作中受伤;

2015年3月2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5年4月,用人单位申报将其停保;

2015年6月18日,鉴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

关键在于:工伤发生时间和工伤认定时间,均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拒绝支付的依据是什么?一是《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是《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表面看,这两条规定都指向“达到退休年龄”这个条件。但细读之下,问题就来了:两个规定的表述并不一致。 省里的规定是“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市里的规定是“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多了一个“或者”二字,将“达到退休年龄”本身单独作为拒赔条件。

这多出的两个字,就是本案的突破口。

三、办案思路:从立法本意和法律位阶切入

我的代理思路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出发。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当事人的工伤发生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赔,与该条例的立法本意不符。

第二,从法律位阶角度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是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达到退休年龄”作为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

第三,紧扣法规表述的差异。 在上诉人的上诉中,其同时援引了省办法和市办法。但省办法的表述是“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强调的是“办理退休手续”这一行为,而非仅仅“达到退休年龄”这一状态。上诉人未能证明当事人已实际办理了退休手续,其适用依据本身就不充分。

四、庭审交锋与判决结果

庭审中,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张其依据地方规定拒绝支付。我则围绕上述三个层面进行答辩,重点指出:当事人发生工伤时和工伤认定时均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管理中心援引的地方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不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依据地方规定拒绝支付“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责令其六十日内审核支付当事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管理中心应当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作为依据,其拒绝支付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手记:这个案子的意义在哪里

这个案子的标的额或许不算很大,但它说清楚了一个道理:地方规定不能随意扩大上位法拒赔条件的范围。 “达到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是两码事,前者是客观状态,后者是法律行为。用“或者”两个字把二者并列,实质上是单方面增设了拒赔情形,这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实践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超龄”工伤职工拒赔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个判决明确了一点:只要工伤发生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经办机构就应当依法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仅凭“达到退休年龄”就一拒了之。

最终,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情形下的工伤职工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维权路径。

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青年骨干律师,执业十余年,信用等级A级(廊坊律协)。先后多次获评该所“优秀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15103058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11310201510305864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