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一、案件背景:一笔被“截留”的300万元工程款
2017年9月,某市水务局(化名,以下简称“水务局”)与某环保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环保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将当地一项重要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发包给环保公司,合同总价暂计4300余万元。仅仅十天后,环保公司便将除勘测、设计之外的全部工程整体转包给我方委托人——某建设公司三河分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环保公司在收到发包方付款后扣除税金,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给建设公司。
2018年5月,双方又签订《备忘录》,约定项目所有主材由环保公司与供应商签约,建设公司将采购款汇入环保公司账户,由其转付供应商。
建设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完成全部施工,2019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然而,水务局先后向环保公司支付1960万元工程款,环保公司却只向建设公司支付1660万元,无故截留300万元。不仅如此,建设公司应环保公司要求垫付了两笔税款共计43万余元,又按《备忘录》汇入材料款32万余元,环保公司仅向供应商支付5万元,余款27万余元被挪用,导致建设公司被迫二次付款。
我们接受建设公司委托后,制定了“两步走”策略:一是确认转包合同无效,要求环保公司返还不当截留的款项及垫付款项;二是依据司法解释,作为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方水务局主张剩余工程款。
二、法律难点: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请求权基础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建设公司与环保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建设公司是否还能主张工程款?能否直接向发包方水务局主张?
《合同法》第272条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4条亦规定此类转包行为无效。但建工司法解释第2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为无效合同下的工程款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更为关键的是,建工司法解释第26条(注: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权利: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水务局尚欠环保公司施工工程款2522.88万元(经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完全具备支付能力。
三、代理思路与证据组织
我们围绕以下三条主线组织证据:
(一)证明整体转包事实及合同无效
提交水务局与环保公司的总包合同、建设公司与环保公司的分包合同及《备忘录》,清晰展示环保公司将全部工程转包的事实,论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证明建设公司已完成施工且验收合格
提交《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于2019年10月15日竣工并验收合格。这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三)量化具体欠款金额
工程款截留部分:水务局向环保公司支付1960万元,环保公司仅向建设公司支付1660万元,差额300万元。提交银行回单及建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明建设公司已履行开票义务,环保公司扣款无据。
垫付税款部分:2018年3月26日垫付222,819.82元,2018年7月2日垫付216,173.98元。提交税收完税证明及银行明细,证明款项由建设公司实际支付。
挪用材料款部分:2018年7月20日建设公司汇入327,078元,环保公司仅支付供应商5万元,剩余277,078元被挪用。提交转账凭证及供应商证明,证明建设公司不得已二次付款。
发包方欠付部分:提交三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审定施工工程费44,828,800元,扣除已付1960万元,尚欠25,228,800元。
四、判决结果:全面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初**号审理,虽两名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仍依据我方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确认建设公司与环保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环保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垫付款合计3,716,071.8元,并分别自各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水务局给付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款25,228,800元。
三项合计,我方当事人获支持金额近290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环保公司负担。
五、办案心得
1. 合同无效不等于权利落空
很多施工企业误以为合同无效就无法主张工程款。本案清晰表明: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法律保护的是“劳动成果的价值”,而非“合同形式的瑕疵”。
2. 实际施工人制度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利器
在总包方(本案环保公司)资信状况不明或已经失联的情况下,直接向发包方(水务局)主张权利,是收回工程款的最有效路径。本案中,环保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若无实际施工人制度,建设公司将陷入漫长的追索困境。
3. 证据意识贯穿全过程
本案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每一次垫付的完税凭证、每一份转账记录,我们都完整保留并形成证据链。尤其是《备忘录》的签署,为证明材料款被挪用提供了合同依据。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保留书面凭证、避免“口头约定”,是维权的基础。
4. 发包方未到庭不影响实体权利认定
水务局虽未出庭,但其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由财政评审结论固定,法院仍可据此判决其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这提示发包方:作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单位,依法履行付款义务既是合同责任,也是规避自身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
六、案件延伸与启示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转包”乱象的一个缩影。大量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层层转包获取工程,一旦上游企业违约,下游实际施工人往往血本无归。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方起诉的权利,正是为了打通这个堵点。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建议:
在签约时即明确工程款支付路径,尽量避免与信用不良的总包方合作;
施工过程中,同步留存全部付款、验收、结算等书面文件;
一旦发包方或总包方出现迟延付款,及时发函催告并固定证据;
善用法律赋予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敢于向发包方直接主张权利。
何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