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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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百万佣金争议,证据缺失如何破局?——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代理纪实

发布者:何宁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68人看过 举报

2026-06-12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 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引言:
在房地产代理销售领域,渠道公司与开发商或总代理公司之间,因人员流动频繁、管理不规范、结算流程随意等原因,常常出现“卖了房却拿不到佣金”的困境。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佣金结算纠纷”——被上诉人(我方当事人)为上诉人代理销售了数十套房屋,但因合作过程中未严格按合同约定留存客户确认单、月度确认单等关键书面凭证,导致在主张剩余佣金时陷入“口说无凭”的被动局面。作为代理律师,我们通过大量梳理交易流水、调取网签备案信息、挖掘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最终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让法院采信了我方关于销售事实的主张。虽然法院最终核减了部分证据不足的请求,但核心诉求得到支持,二审维持原判。现将本案的办案思路与经验分享如下。

一、案情回顾:为楼盘提供渠道销售,数十套房屋仅结清不足半数
2016年5月,我方的当事人(某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渠道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我方当事人为被告代理的“某地某项目”提供团购推荐、渠道销售等服务。合作期间,我方当事人成功组织了大量客户认购房屋。按照约定,高层、洋房每套佣金标准固定,公寓、商铺也均有明确标准。
合作结束后,我方当事人统计,共计销售50余套房屋,其中近30套已结清佣金,剩余20余套仅支付了部分电商费用,被告累计欠付代理销售佣金逾百万元。但双方从未进行过正式书面对账结算,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每周制作“成交客户名单”备案建档。更棘手的是,被告在项目上的现场负责人(同时也是电商费用结算负责人),在项目后期与被告闹僵,带走了大量客户确认单、月度确认单等核心证据。当我方当事人向被告催讨剩余佣金时,被告以“无法确认这些房屋是否系你方销售”为由拖延支付,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二、代理难点:三大“证据鸿沟”摆在面前
接手案件后,我很快意识到,这起看似“事实清楚”的佣金纠纷,实际上面临着三大举证障碍:

  1. 关键书证缺失: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应制作“月度确认单”“成交客户名单”,并由我方备案建档。但实际上,双方从未严格执行,我方手中没有任何一份经被告签字盖章的确认单。被告也声称其手中无任何销售资料,所有材料均在已“失联”的项目负责人处。

  2. 销售事实模糊:我方主张的未结佣房屋中,部分房屋的网签备案信息与我方记录的房号不一致(如某几套房屋),还有个别别墅、公寓房号根本查询不到网签记录。被告则提出,其中两套房屋系通过案外第三方销售,与我方无关。

  3. 付款情况混乱:双方合作不仅限于涉案项目,还同时存在其他多个项目的合作,资金往来交错。被告通过多个个人账户向我方当事人及我方员工个人账户转账付款,银行交易记录大多不显示对应房屋信息,导致已付佣金与具体销售房屋难以一一对应。

三、代理策略:以“高度盖然性”为核心,构建间接证据链
面对上述困境,我决定放弃追求“直接证据一一对应”的理想模式,转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规定,通过大量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具体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第一,锁定被告的举证责任,主张“资料保管义务”在其一方。
我们向法庭强调:被告作为涉案项目的销售主体和委托方,负有保管房屋销售资料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双方未按约定制作确认单,以及被告内部负责人带走资料,均属于被告自身的管理问题和用人风险,不能因此将举证不能的后果转嫁给守约的我方当事人。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明确认定“被告作为委托方,有义务保管房屋销售相关材料,现其不能提供该部分证据,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第二,用已结佣金的支付事实,反推未结佣金的销售事实。
我们提交了详细的《已结佣金表》和《一手代理项目已结佣金表》,列明已结清佣金的房屋房号、客户信息、结算时间、回款金额。结合银行交易记录(即使部分不完整),证明双方确实存在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被告对我方当事人的销售业绩一直是认可的。在被告无法提供任何反证(如销售记录、客户归属异议记录)的情况下,我方主张的剩余未结房屋具有高度可信性。

第三,积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网签备案材料。
我们主动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争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材料。虽然结果显示部分房号存在差异或无法查询,但这一举动本身向法庭证明了我方当事人诚实举证的态度。对于能够对应上的房屋,我们坚决主张佣金;对于查无此房或房号不符的,我们主动放弃或留待进一步举证,避免“硬撑”导致法庭对我方整体诚信度的质疑。

第四,击破被告的“第三方销售”抗辩。
被告主张其中两套房屋系通过某第三方经纪公司销售,并提交了“团购登记单”照片。我们抓住两个致命破绽:

  • 时间矛盾:该第三方公司工商登记成立于2016年8月,而被告提交的登记单上签署日期在此前,此时该公司尚未合法成立,无权对外经营。

  • 证据形式瑕疵:被告仅提交照片,未提交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法庭最终采信了我方观点,未予支持被告的抗辩。

第五,善用“表见代理”规则,将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归于被告。
被告多次以“确认单在项目负责人处”“项目负责人同时代表其他公司”为由推卸责任。我们指出:项目负责人系被告自认的“涉案项目电商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其对外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与其内部人员之间的纠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方当事人)。

四、裁判结果:法院采信“高度盖然性”,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方提交的已结佣金表、交易凭证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对相关房屋系原告代理销售及其回款情况予以采信。同时,被告未能提交反证,且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我方代理销售佣金人民币若干元;

  2. 驳回我方其他诉讼请求(主要为利息主张及部分证据不足的房屋佣金)。我方虽对核减金额有异议,但考虑到核心诉求已得到支持,未提起上诉。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其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相关确认单等材料在其项目负责人处,故无法向法院提交,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佣金纠纷的“证据攻防战”
本案虽然标的额不算巨大,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实务经验颇具代表性,值得总结:

  1. 合作之初就要“留痕”。本案最大的教训是:双方未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客户报备、确认单签署、月度对账等流程,导致事后举证困难。我建议所有从事代理销售的企业,无论与合作伙伴关系多“铁”,都要坚持“每周一小对、每月一大对、每单必签字”的原则,形成书面记录并各自存档。

  2. 证据缺失时,“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武器。当直接证据不足时,律师要积极寻求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本案中,我们成功主张“委托方(被告)负有保管销售资料的义务”,从而在被告无法提供资料时,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思路对于大量“管理不规范、资料在对方手中”的合同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 “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民事诉讼的“补丁”。法律不要求当事人证明到“绝对精确”的程度。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逻辑链条,使法官相信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发生时,即可认定事实成立。本案中,我们正是通过碎片化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成功让法官形成了内心确信。

  4. 善用法院调查令,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不足。我们主动申请调取网签备案材料,不仅获得了部分有利于我方的证据,更向法庭展示了我方积极举证、实事求是的态度,增强了法庭对我方整体陈述的信任度。

  5. 代理人要敢于“取舍”。对于确实证据不足的房屋(如查不到网签、房号不符、无法提供任何佐证的),我没有坚持全部主张,而是主动放弃或留待另案解决。这避免了因“过度索赔”导致法庭对我方诚信的质疑,反而有助于聚焦核心争议,提高胜诉概率。

最后,我想说:每一个“证据不足”的案件,都是一场法律智慧与诉讼技巧的较量。作为代理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在看似杂乱的碎片中,帮当事人拼出一幅完整的法律事实图景。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佣金结算纠纷,欢迎随时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青年骨干律师,执业十余年,信用等级A级(廊坊律协)。先后多次获评该所“优秀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15103058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11310201510305864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