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一、案情回顾:琐事争执引发的意外伤害
2018年9月24日傍晚,正值中秋佳节,三河市泃阳镇西关村家属楼小区内却发生了一起不该发生的冲突。委托人王某的妻子袁某1因琐事与被害人盛某1发生争执,王某闻讯赶到现场后,情绪失控将盛某1踹倒在地,致其胸椎骨折。经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盛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当日,王某并未向出警民警承认殴打行为,但在2018年11月5日,他主动到三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王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二、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介入,明确辩护方向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和杨东学律师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王某、查阅案卷材料,我们了解到:王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虽未当场承认,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家属有积极赔偿的意愿。
综合研判后,我们确立了“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争取谅解+自首认定”的核心辩护策略,力求为王某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
三、辩护要点:多维度出击,全力争取从轻处罚
(一)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强化
王某虽在案发当日未承认殴打行为,但2018年1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我们向法庭重点强调: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王某的自首行为,是其悔罪态度的直接体现,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从宽处理。
(二)积极赔偿,促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多次与被害人盛某1及其家属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2019年1月23日,在法院的主持和我们的努力下,王某与盛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家属代为赔偿了盛某1的全部经济损失,盛某1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任何责任。这一成果,为后续争取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调初犯、偶犯身份,社会危害性较小
王某系农民,群众,大学专科文化,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系因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的暴力犯罪有本质区别。王某的行为虽造成了一定后果,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四)提出量刑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
基于上述情节,我们在庭审中提出:王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三个月以下拘役。
四、裁判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五、办案心得:情理法的平衡与把握
回顾本案,有几个关键点值得总结:
第一,自首的认定并非一蹴而就。 王某案发当日未承认,但事后主动投案,说明其内心经历了从恐惧、逃避到面对、承担的过程。作为辩护人,我们及时固定了投案经过的证据,确保自首情节不被遗漏。
第二,赔偿谅解是争取缓刑的关键。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是否谅解、民事赔偿是否到位,直接影响量刑幅度。本案中,我们第一时间与被害人沟通,促成和解,为缓刑争取了最大空间。
第三,认罪认罚态度的真诚表达。 王某从侦查阶段到庭审,始终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悔过。这种真诚的态度,不仅赢得了法庭的认可,也打动了被害人。
第四,量刑建议需务实。 虽然我们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建议,但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一结果综合考虑了伤情程度(轻伤二级)、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因素,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作为辩护人,我们尊重并接受这一裁判结果。
六、结语
一脚之失,换来刑事追诉的代价。王某的经历提醒每一个人:冲动是魔鬼,暴力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借此案例警示社会公众——遇事冷静,依法维权,切莫因一时冲动付出沉重代价。
所幸,王某获得了缓刑的机会,可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希望他能以此为戒,走好未来的每一步。
何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