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德XX公司和民权县XX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广德XX公司同意民权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权县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广德XX公司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民权县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1元,减半收取1415.5元,由民权县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广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志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