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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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劳动纠纷律师推荐| 女职工被降薪、拒发生育津贴,仲裁调解获赔10万元!

发布者:张亚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6-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争议焦点生育津贴损失、女职工“三期”工资差额

办案律师张亚辉律师(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结案方式仲裁调解
调解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某公司在职女职工,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期间,发现公司存在未依法足额发放工资、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等情形,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申请人认为:

1.因公司未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正常申领生育津贴,造成生育津贴损失;

2.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降低其工资标准,存在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的情况。

在自行与公司沟通无果后,申请人委托本所张亚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处理结果

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2.上述款项涵盖申请人仲裁请求中的全部事项(含生育津贴损失、工资差额等);

3.如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4.款项付清后,双方在本次仲裁中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就本次仲裁再无任何争议纠纷。

仲裁调解书已依法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争议律师张亚辉律师提醒

1. “三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变相侵害权益。本案中公司擅自降薪,属于典型违法情形。

2. 生育津贴损失可要求全额赔偿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无法申领生育津贴,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按原工资标准赔偿相应损失。

3. 调解是高效维权路径

本案在仲裁阶段即达成调解,申请人避免了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10万元赔偿款快速落实,对“三期”女职工而言尤为务实。

4.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保存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不随意签署离职协议或放弃权利的文件;

仲裁时效为一年,遇侵权尽早咨询律师。

四、结语

本案充分体现了劳动仲裁在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中的高效与专业价值,也展示了专业律师在案件策略、证据组织、调解谈判中的关键作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切实履行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义务,避免因违法用工行为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关键词女职工三期、生育津贴、工资差额、违法降薪、仲裁调解、强制执行


张亚辉律师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学历:法律硕士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7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