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22年底,徐少龙律师接受莆田市某店经营者郑某某的委托,代理其与彭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系从事某材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彭某某因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采购皮革及鞋材。双方交易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多次对账确认,截至2017年11月24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共计101,373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徐少龙律师向福建省莆田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经过
接受委托后,徐少龙律师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难点在于交易时间跨度较长(2017年间多笔交易),且被告极有可能以否认欠款事实或主张系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为此,徐少龙律师指导原告系统整理了2017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31日的三份结算清单,以及2017年8月15日至11月24日期间共计九笔供货的收款收据、客户对账单等书面证据,并特别调取了2022年12月8日原告经营者郑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中被告明确承认欠款事实并同意赔偿40,000元,对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具有关键价值。
2023年1月9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彭某某辩称未欠原告货款,并主张案涉款项系其与案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针对被告的答辩,徐少龙律师逐一出示了结算清单、收款收据、客户对账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及被告欠款的事实。同时,徐少龙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就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论证。被告虽以患病为由提出无力还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少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欠货款101,373元事实清楚。法院判决:被告彭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1,373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1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中,徐少龙律师在证据组织、庭审辩论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挥了专业作用:通过对多笔交易证据的系统梳理,构建了完整的事实链条;通过精准运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有力论证了被告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关键证据的调取与运用,有效击破了被告的否认抗辩,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徐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