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2日,甲物流公司与承运人乙(自然人)签订《零担整车货物运输合同书》,约定由乙驾驶豫P*****号牵引车(挂车为赣F****挂)将货物从晋江运至郑州。次日,车辆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挂车右侧第一桥内侧轮毂过热引燃轮胎引发火灾,车上货物被烧毁。丙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甲物流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95000元后,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由,将丁运输公司(豫P*****所有权人)、乙(驾驶员)及戊物流公司(赣F****挂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895000元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丙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庭审中,丙保险公司主张丁运输公司系豫P*****所有权人,虽未在运输合同上盖章,但其派遣车辆进行运输应视为实际履行合同,应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少龙律师作为丁运输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核心抗辩意见:第一,事故发生时丁运输公司并非案涉车辆的实际使用者,车辆由乙驾驶,且非受丁运输公司指派;第二,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非丁运输公司,丁运输公司仅因与乙系朋友关系,将公司资质借与乙用于车辆登记,未曾收取任何费用;第三,起火部位系挂车部分,而挂车登记在戊物流公司名下,本案事故与丁运输公司无关。
此外,乙的代理律师另从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利益等角度提出抗辩。甲物流公司则辩称其已购买保险,不清楚保险公司为何起诉驾驶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并非货物所有权人,不享有货物运输险的保险利益,案涉投保属于“错保”情形。丙保险公司基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错保”进行赔付,无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法院明确指出:“错保”赔付后不能“错追”。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丙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85元由丙保险公司负担。
四、徐少龙律师作用
本案中,徐少龙律师作为丁运输公司的代理律师,充分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一是精准锁定突破点,紧扣丁运输公司非车辆实际所有人、非实际使用人、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核心事实,从根本上切割丁运输公司与案涉运输行为的法律关系;二是有效利用程序权利,积极应诉并举证,成功阻却了丙保险公司将丁运输公司纳入赔偿责任主体的诉讼意图;三是与乙的代理律师形成合力,从不同角度瓦解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对任何被告的诉讼请求,丁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徐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