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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王某民间借贷胜诉

发布者:王海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1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鄂 0322 民初 xx 号
原告: 王X, 男, 1990 年 6 月 4 日出生, 汉族, 住湖北
省 郧 西 县 XX 乡 XX 村 1 组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海, 男, 系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王XX, 男, 1985 年 10 月 23 日出生, 汉族, 住
湖 北 省 郧 西 县 XX 乡 XX 村 3 组 。

原告王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 王XX偿还王X借款 39625 元, 分期履行, 限期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前偿还 20000 元, 2024 年 6 月 1 日前偿还
余款 19625 元。
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95 元, 由王XX负担。
上述协议, 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
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
期间为二年, 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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