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通常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希望更低成本地去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希望得到更多的补偿金或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原则”,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从企业的角度讲,有些不适格的员工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哪些情形下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总结了以下十三种情形,供企业方参考,但是具体如何适用以及操作细节尚需要咨询专业人员。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8.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9.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辞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辞职的;
10.固定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13.非全日制员工解除或终止的。
作者简介
张玉霞
一个有着法院、知名企业及律所三栖工作经验的律师,业务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合规、民商事诉讼及争议解决。
张玉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