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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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还是续延?一字之差,责任天差地别!最高法新规详解

作者:张玉霞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53次举报
2025-09-11

之前,有个客户咨询我,为了避免公司与某总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采用了续延劳动合同六个月的做法,以进一步考核该员工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从而决定是跟该员工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还是终止现在的劳动合同,问“公司续延劳动合同六个月的做法是否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

一份劳动合同的“续签”与“续延”,看似相近,实则在法律上天差地别。

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与续延问题作出了全新规定,引发了广泛关注。

许多企业习惯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续延”条款,或者采用变换签约主体等方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那么,这些做法在新规下还将有效吗?

一、新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法律定义不同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前,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确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各项条款。

续延劳动合同则是基于特定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可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但累计期限不超过一年。

从法律后果看,续延期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而续签后,双方可根据协商结果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维持不变。

三、典型案例分析

许多企业习惯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续延”条款等方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比如小王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与他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合同自动续延一年。由于现在工作不好找,小王只能忍气吞声接受签字。第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因“自动续延”条款,该合同进入新的履行期。到2025年9月中旬,小王续延一年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企业想再次采用“自动续延”方式。根据解释二,这种“自动续延”期满被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王从而拥有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

四、对企业的影响与建议

解释二的新规并不是要限制企业的合法用工权,而是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新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全面排摸员工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2.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重新审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合同到期预警和续签流程。

解释二第十一条还增设了一个月的异议期,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就是否续签做出明确表示。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将不能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而必须按照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

回到前面刚开始客户咨询的问题,用人单位采用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规避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司法解释二针对这种情形作出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且延长期限届满的才适用本条款,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不超过一年的,本适用本条款。因此客户咨询的延长劳动合同六个月的情形不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续签与续延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天差地别。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才能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张玉霞律师,女,南京大学毕业,联系方式;13816350233,1999年开始在人民法院民庭、经济庭工作,承办多起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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