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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当地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253人看过举报


【审判规则】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所在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基数,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关  词】

民事 追索劳动报酬 劳动者 患病 停止工作 用人单位 工作年限 医疗期 非标准劳动关系 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 疾病救济费 计算基数

【基本案情】

X与大众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后,刘X因故病休。刘X因大众公司不向其支付病休假期间工资,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众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但劳动争议仲裁委未能如期裁决。

X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众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因病停止工作时,用人单位可否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的病假工资。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大众公司向刘X支付疾病救济费18 900元。

大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大众公司支付刘X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共计10 830元。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故大众公司应支付刘X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但因本案刘X与大众公司之间属非标准劳动关系,故应按照该市企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作为疾病救济费计发标准。据此,大众公司需依照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刘X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基数,向刘X支付相应的费用。

【适用法律】

劳动部1995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诉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报酬·工资支付·特殊情形工资支付·病假期间(L080306031)

【案    号】 (2009)沪一中民一()终字第2480

【案    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0(总第597)收录

【检  码】 L0206169+5SHYZ++0409C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人】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X(原审原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1月至200812月期间,刘某与大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200621日起,刘某因故开始病休。刘某因大众公司不向其支付病休假期间工资,遂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众公司支付20061月至200812月期间的病假工资,每月按照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平均工资3000元的80%计算,共计86400元。后因该劳动争议仲裁委未能如期裁决,遂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刘某可在200621日至2007年的430日期间享受15个月的法定医疗期。在该医疗期内,大众公司应按刘某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实得工资70%基础上再以60%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由于双方均未提供刘某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每月实得工资,故一审法院遂按照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月平均工资3000元作为计算基数,判决大众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疾病救济费18900元等。

大众公司南风集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大众公司之间属非标准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企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作为疾病救济费计发标准更能实现个案的公平,故依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基数,改判大众公司应支付刘某20062月至20074月期间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共计1083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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