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农户马某于2017年5月从某农业装备公司购买一台农用收割机,双方在签订该公司提供的格式购机合同书。2017年8月,马某发现收割机存在诸多质量问题,遂拒绝向公司支付剩余尾款。公司以马某拖欠购机款为由诉至法院,马某则以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退货退款。后经委托鉴定得知,该收割机确实存在设计缺陷及质量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全额购机模式欠款资金还款合同书》第7.2条约定“……买方不得以产品质量和三包服务等其他任何借口延迟或拒不还款,延迟还款的按本合同第7.1条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拒绝退货并要求马某给付剩余购机款。
【法官说法】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内容提供方未提示和说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视为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规定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方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再平衡,强化了提供方的责任,赋予了消费者在诉讼中对“霸王条款”直接说“不”的权利。案例中,公司所提出的合同第7.2条约定就是典型的格式“霸王条款”,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作出说明,条款内容存在明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明显违背了民事公平原则。按民法典规定应当认定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公司应当退货退款。
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网络图片) 【案例】2019年6月15日,李某所在的银川某饮用纯净水公司在王某居住的小区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期间,王某发现手包丢失,听说李某捡到过一个黑色手包,便立即找其询问,李某承认曾捡到一个黑色手包,后随手将黑色手包放在展桌上便忙于工作去了。王某向李某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拾得王某的手包后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王某的手包再次遗失,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某对丢失财物的价值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