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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静宁】恋爱期间的相互转账,可以要求返还吗?-案由不同,裁判观点不同!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300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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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份,唐某与王某相识。2019年6月份,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唐某先后72次向王某发红包及微信转账,金额10元到5200元不等,共计21554元。2020年1月份,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

裁判观点一

以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定性

静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6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吴康利与孙军军恋爱并帮助经营生意期间,双方多次相互微信转账,吴康利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吴康利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静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6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

唐某与王某恋爱期间,唐某多次向王某发红包及微信转账,大部分金额不多,最多的一笔5200元,且有特殊含义,属于男女之间建立感情而为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二

以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定性

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只提供了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记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的目的是为了归还被告的信用卡透支款和个人贷款,且期间被告也通过信用卡和微信账户给原告转了款,被告认为双方相互转账是为了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除外。原、被告在同居期间,为了生活、购物,相互转账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也不违法公序良俗,是双方的自愿行为。虽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原告诉讼须有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8民终660号民事判决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蔡某给吕某的转账及买衣服花费,部分属于恋人之间为培养感情而为的赠与,部分为共同生活的正常消费支出,不属于不当得利。蔡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三

以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定性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8民终1493号民事判决书

静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杨某、刘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并同居生活,交往期间,杨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转账等方式给刘某转款。现杨某、刘某由于男女朋友交往关系终止而导致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刘某借婚约形式索取的财物应酌情予以返还。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静宁县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及同居关系,以及刘某交纳二人同居期间的房屋租金共计21600元的事实,故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转账的13500元,应当认定用于杨某、刘某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更符合生活常理;杨某替刘某偿还信用卡债务的18941.96元,不能证明是为结婚而特意给付,也无法认定双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故对杨某要求刘某返还以上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双方为购买住房杨某向刘某转账的216699元。因购房终止以及双方同居关系终止,刘某应当向杨某返还。剔除其中2019年7月27日的一笔具有特殊含义的“699元”,以及刘某返还的200000元之后,刘某应向杨某返还16000元。关于杨某于2019年11月9日向刘某转账的105000元。虽然刘某辩称该款项系杨某用于购买安利产品调养身体以及生活支出,但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成立,故该款项亦应向杨某返还。上述两项,综合考虑原、刘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本案实际,扣减刘某于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为杨某购买安利保健品支出的5088元,以及2020年10月5日向杨某返还的10000元之后,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刘某向杨某返还100000元。关于刘某认为只愿意返还2020年2月18日以后给杨某购买的其未带走的安利产品所涉及的款项共计12473.5元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故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某100000元。

平凉市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具有结婚的意愿,杨某向刘某微信转账多笔。其中购房款216699元明确用途是购房,并非是向刘某的赠与。购房未果,刘某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16000元应予以退还。2019年11月9日,杨某向刘某微信转账105000元,数额巨大,超出了情谊赠与的范畴,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系附条件的赠与。结婚目的未能实现,杨某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8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关于本案中王某收受张某彩礼的数额,张某依法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庭审中,因张某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经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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