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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常识梳理中册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87人看过举报

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则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一般认定原则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是夫妻双方在工作、劳动过程中获得的收入。例如,丈夫每月的工资收入、妻子因兼职工作获得的报酬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开办公司、投资股票等所获得的收益。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小店,小店的盈利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投资股票所得的分红也属于共同财产。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产生的收益。例如,丈夫在婚姻期间出版书籍所获得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如果夫妻一方继承了长辈的遗产或者接受他人的赠与,在没有特殊说明只归一方的情况下,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中的一方接受朋友赠送的汽车,没有表明只赠送给一方,那么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特殊财产认定

1房产相关

婚后购买父母房子:父母全额出资且明确只赠与一方、有约定为个人财产且有证据的算个人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则算共同财产,不能简单认定。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视为对女方自愿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结婚后父母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了一方子女的名字,则视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协商结果就应得到尊重。例如,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2.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因为性别差异而歧视任何一方。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体现,即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但均等分割并不意味着绝对平均,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生理、社会等多种因素,女方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而且保障子女的利益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例如,在分配住房时,可能会优先考虑女方和子女的居住需求。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对于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于生活资料,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理分割。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农场,将农场分给更擅长经营的一方,另一方获得其他财产补偿;家庭中的生活用品则根据生活需求进行分配。

5.给予补偿原则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6.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一方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引起的离婚诉讼中,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这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7.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同时,也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例如,夫妻不能将租来的房屋当作共同财产分割,也不能分割未成年子女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七、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房产,这一债务就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明确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的共同意愿,是最典型的共同债务形式。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单独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另一方事后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么该债务就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维持家庭的日常必要消费,且与家庭生活水准相适应的债务,可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所产生的债务都属于这一类。这些债务是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支出,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债务为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所负。例如夫妻共同开办公司,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债务为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所负,但夫妻双方共享收益的情况。比如丈夫独自经营一家店铺,但店铺的盈利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销,那么该店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 不影响债权人权益夫妻之间对共同债务的分割不影响债权人对债权的享有。即使夫妻双方或法院判决确定了债务由谁负责,也不能将此作为反对债权人请求偿还债权的理由。例如,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清偿债务。避免这种情况的方法是在离婚债务分割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一方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无权请求另一方偿还不属于其的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因素 

1.产生时间一般产生于结婚登记后,离婚前。这一时间段内产生的债务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婚前一方的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债务用途该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并且相关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原则 

1.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原则

离婚时,首先会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如果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债务问题在夫妻之间就可以得到解决,不需要进一步分割个人财产来偿债。

2.协商原则(共同财产不足或各自所有时) 

当共同财产不够用来清偿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各自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时,由夫妻双方协商如何清偿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处理的自主性,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债务用途等因素进行协商。

3.法定裁判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出结果,那就得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债务的性质、用途等。例如,法院会判断债务是否是为了家庭一起生活、共同经营而背负的,如果是这种情况通常会认定为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而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义务的亲戚朋友或者因为赌博、吸毒等背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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