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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常识梳理下册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86人看过举报


八、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行为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存在这种情况,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一方在已经和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另外的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等情形。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和一夫一妻制原则。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需要满足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几个条件。例如,一方长期在外面与他人租房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无过错方的精神伤害是很大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规定是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的基础。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包括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以及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或羞侮行为,还有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性暴力方面,如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等情况。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约束。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是指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并且必须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无过错方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权益。

5.有其他重大过错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也可能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和实际案例来认定。

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①证人证言如果周围邻居能够证明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可以作为证据。例如邻居看到一方经常带着第三者回家,并且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等情况,邻居可以出具书面的证人证言或者到法庭上作证。

②照片和视频资料拍摄到一方与他人亲密行为、共同生活场景的照片或者视频,如拍到一方与第三者牵手逛街、共同进出住所等画面,这些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获取证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获取。

③聊天记录、邮件等书证如果有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暧昧聊天记录,提及双方关系不正常或者以夫妻相称等内容的邮件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证据。

2.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①报警记录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中会有关于家庭暴力情况的记载,包括出警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情况、现场情况等内容,这是很有力的证据。

②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因家庭暴力受伤后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和病历,上面记录了受伤的部位、程度等情况,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例如诊断证明上显示肋骨骨折,病历中记载是被配偶殴打所致等情况。

③伤情鉴定书如果伤情较为严重,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可以准确地证明伤害的程度,是认定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

④证人证言目睹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邻居、朋友等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证明家庭暴力发生的情况。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①证人证言例如家庭成员、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等可以证明一方对另一方存在长期的虐待行为或者遗弃行为。如邻居看到一方长期不给患病的配偶提供必要的食物和医疗照顾,社区工作人员可以证明一方将年老体弱的父母遗弃不管等情况。

②相关部门的处理记录如果虐待、遗弃行为被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知晓并进行过处理,这些部门的处理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③被虐待、遗弃者的陈述被虐待、遗弃者本人的陈述,详细描述遭受虐待或遗弃的经过、情况等内容,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1.损害事实的认定

精神损害事实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需要有过错方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致使离婚,从而造成过错方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痛苦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精神状态、生活变化、工作受影响等情况来体现。例如,无过错方因为配偶的出轨行为变得抑郁,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可以认定存在精神损害事实。

2.因果关系的认定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婚姻关系破裂是由其他因素,如经济原因、双方性格不合等主要因素导致,而上述违法行为不是主要原因的话,可能难以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例如,虽然一方有出轨行为,但夫妻双方主要是因为长期的经济矛盾而决定离婚,那么在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就需要谨慎考虑因果关系。

3.主观过错的认定 

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而言,一般过失是不能构成的,只有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方可构成。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对夫妻关系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为相当准备。例如,一方故意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明知这种行为会对配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这种情况就属于主观故意,可以认定存在主观过错;而如果是因为一时疏忽的轻过失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因其违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谐之考虑,尚属情有可原,一般不认定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过错。

九、离婚时经济帮助费认定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费是指在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经济帮助费的情形

1.生活困难: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的途径:经济帮助可以是在经济上帮助,也可以是在房屋上帮助。房屋上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3.经济帮助的期限: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具体的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

)经济帮助费证据的收集

为了证明一方确实存在生活困难,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

1.医疗证明:如果一方因患病而导致生活困难,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

2.收入证明:证明一方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3.财产证明:证明一方的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生活需要。

4.居住情况证明: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没有住所,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济帮助费认定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认定是否需要给予经济帮助费

1.生活困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以下情形认定为生活困难: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一方患病,自身财产无法覆盖其基本医疗的需要;一方无住处,在离婚时处于无居所状态。 

2.经济帮助能力的认定: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而且其给予的仅仅是适当的帮助。实践中判断一方是否具有经济能力,不仅要看离婚当时拥有财产的多寡,而且要看在可以预见的一定时间内潜在的经济能力。

3.经济帮助的合理性: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受帮助方的生活困难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和帮助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通过上述信息,可以看出离婚时经济帮助费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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