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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给付补偿款

发布者:吴文江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4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12月4日在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由被告补偿原告10万元整,被告需在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但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原告多次追要未果。

律师认为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补偿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现在双方已经按照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的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原告没有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支付原告补偿款,应当承担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补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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