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纵许彦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5日 9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XX厂,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XX**。
上诉人安徽省XX厂(以下简称华XX厂)因与被上诉人丁XX、原审被告安徽省XX(以下简称萧县XX)、安徽省XX公司(以下简称萧县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华XX厂、萧县XX、萧县XX按照协议付给库房款5.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XX厂、萧县XX、萧县XX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华XX厂与丁XX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签订后,丁XX已履行了交付义务,华XX厂未能履行给付库房款5.5万元的义务,此后,虽经丁XX多次催要,但华XX厂仍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现丁XX主张华XX厂支付库房款5.5万元,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华XX厂的该笔款项存于萧县XX账户,萧县XX对上述款项的给付负有协助义务。华XX厂辩称丁XX诉称不属实,县政府拨付的200万元系用于解决华XX厂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专款,不可挪作他用,与华XX厂出具的证明不符,也与县政府县长办公会纪要精神该款项是用于解决华XX厂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等历史遗留问题不符,XX华XX厂的该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
一、华XX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丁XX库房款55000元;
二、萧县XX对上述款项的给付负有协助义务;
三、驳回丁XX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萧县华XX厂负担。
华XX厂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并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丁XX的诉讼请求。维持判决第三项。
事实和理由:
1、一审程序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分歧大,涉及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多重,不属于简单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华XX厂与萧县XX开庭传票的邮寄时间点相同,但正常收取时间不一致,难以做出合理解释,华XX厂系2020年5月7日收到,但萧县XX系2020年4月24日签收。
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法不当,判决错误。(1)一审对双方有争议的关键证据采信、排除、认定失当,以致未能查明案情,对重要情节作出错误认定。一审对丁XX提供证据1的库房照片、房屋评估报告单予以认定错误。庭前华XX厂未收到该证据,照片和草图均出自丁XX之手,无其他证据印证,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无法反映房屋的外观。华XX厂提交证据7照片一组、华美厂平面图一份,证明案涉所谓库房仅客观存在,处于厂区内但不符合库房的设计规范,用途不明。一直以来该所谓的库房不在华XX厂的掌控中,不符合正常的交易规范,此房并非丁XX所有,厂区内凡私有住房或建筑为皆系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合法取得,均为华XX厂所有,此房并非丁XX所有。一审对该证据不予认定错误,未做到依法秉公。丁XX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单,仅是单页,非评估报告,只是预评估函,不具备法律效力,一审采纳该评估报告错误。因双方于房屋结构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建议一审法院到现场走访勘查,核实双方提交的照片反映的哪一处房屋才是实际存在的。(2)丁XX提交的协议,双方当时虽是自愿签署,但华XX厂的法定代表人王XX未认真核查案涉所谓库房的来源、权属,便草率签订。丁XX曾是华XX厂的法定代表人,协议未约定交房时间和付款时间,丁XX至今都没有向华XX厂交付案涉房屋,华XX厂享有当然的抗辩权。且既然是出售,为何用补偿金字眼,王XX用词不当,将租金写成土地出让金,王XX签订协议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研究,系王XX代表华XX厂私下签订的协议侵犯其职工权益,该协议无效。丁XX的行为系在卸任后利用影响力公然占用国有土地违法兴建私有房屋,系违章建筑,假公济私,涉嫌贪污,诱导致王XX在《证明》下方手写,200万元包括丁XX库存房款的内容并签名加章,王XX无权将丁XX的库房款纳入政府拨付的200万元专项资金中解决。丁XX称其将钥匙交付王XX,没有证据证明,一审载明丁XX履行了义务前后矛盾。(3)丁XX试图以库房从土地款中套取不合法的私利,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丁XX辩称:
1.关于程序问题。应以何种程序审理,应当由法院根据案件确定采取何种程序。
2.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举证的证据,在2015年6月1日,王XX主动找到丁XX要求丁XX将其所有的住房转让给华XX厂,一审庭审中,丁XX向王XX求证“谁找的谁,谁主动提出签订协议,价格是否双方协商的,签章是否真实”,王XX均与认可,且在丁XX提起诉讼前,华XX厂仍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价款,且华XX厂认可政府拨付XXX元包括丁XX的购房款。XX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丁XX提供证据充分,一审支持丁XX的起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3.丁XX提供的评估报告仅作为对案涉房产的价格参考,双方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最终价格是双方协商确定,并非根据评估价格,评估报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大,案涉XXX0元是政府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及其他所有问题,其他问题应包括本案涉及的问题,XX华XX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2.一审对证据的认定是否适当,丁XX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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