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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债务人有义务返还担保人已支付欠款

发布者:纵许彦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08日 6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纵许彦,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纵许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代还的38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高某找许某某借款30000元,利息3分,至2016年12月26日前本息结清,逾期不还由担保人还款。

  借款到期后,高某未能偿还借款。

  20107年1月26日,郑某某向许某某还清借款本息38100元。

  后,多次找高某催要借款,高某均未偿付。

  郑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信息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及收条一份,欲证明高某借许某某款30000元,由郑某某担保,郑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偿还许某某款38100元。

  同时,郑某某还申请许某某出庭作证,证明高某借款及郑某某还款的事实。

  被告高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事实为:2016年4月27日,高某通过郑某某介绍,并由郑某某担保借许某某款30000元,约定利息3分,到2016年12月26日前本息结清,逾期不还由担保人还款。

  借条由许某某书写,高某、郑某某分别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

  借款到期后,高某未能偿还借款。

  2017年1月26日,郑某某向许某某还清借款本息381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许某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借条由原告郑某某担保,该借条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借条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许某某将款按借条约定支付给被告高某,被告高某也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到期后,被告高某未偿还借款,许某某找原告郑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原告郑某某已替被告高某偿还借款,被告高某应向担保人郑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郑某某款38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7元,由被告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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