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蔡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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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1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蔡玲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7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张X1驾车将被害人李X1至上蔡县洙湖镇彭庄小李庄东南,后将车停在路边,在轿车副驾驶座上,张X1明知李X1未满十四周岁,与李X1发生了性关系。

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张X1驾车将被害人李X1带至洙湖镇水韵温泉洗浴中心宾XX219房间,在房间内,张X1再次与李X1发生了性关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张X1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X1有期徒刑七至八年。

被告人张X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无异议,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无异议。辩称张X1认罪认罚,建议对张X1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被告人张X1认罪认罚。另查明,2020年9月15日上蔡县公安局民警经侦查得知张XX与张X1在一起,民警谎称寻找张XX,将与张XX在一起的张X1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1的陈述;证人李X2、李X3、李X4、娄X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水韵温泉宾馆视频截图、李X1微信、短信内容截图、张X1微信内容截图、张X1、李X1通话记录、张X1购买避孕药微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中共上蔡县委组织部关于张X1非中共党员的证明;现场勘验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1明知李X1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X1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张X1侵犯的对象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张X1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X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王蔡玲律师,河南大学本科毕业,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1111642735,执业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3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