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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或挂靠工程,已交的管理费还能要回来吗?——从一起真实案件看管理费返还的裁判规则

发布者:石长新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16人看过

核心答案:在违法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取决于转包人是否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若转包人仅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管理,管理费属违法收益,应返还;若转包人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则已支付的管理费可视为合理对价,不予返还。

一、案情回顾:15%的管理费,C公司亏本后想追回

2023年,A建设单位将某幕墙工程发包给B幕墙公司(具备相应资质)。B公司承接工程后,与C公司签订转包协议,约定由C公司实际施工,B公司在合同价款中扣除15%的管理费和税点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C公司。

目前,C公司已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但因工程亏损严重,认为B公司扣除15%的管理费“太高了、不合理”,准备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已扣除的15%管理费和税点。

核心争议:B公司是否有权收取15%管理费?C公司能否要回这笔钱?

二、法律定性:B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转包行为的法律认定

B公司将全部工程转包给C公司,属于典型的转包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二)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包协议,因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管理费返还的裁判规则:关键看B公司是否实际参与管理

合同无效后,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应返还?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管理费的处理遵循以下规则:

(一)核心判断标准:转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管理


情形处理规则依据
实际参与管理已交的管理费不予返还;未交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收取最高法(2023)最高法民申718号案
仅转包牟利,未参与管理管理费属违法收益,应予返还最高法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1. 实际参与管理的,管理费可作为折价补偿保留

(2023)最高法民申71x号案中,最高法明确:转包人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管理的,法院可参照转包合同约定对管理费予以折价补偿。转包人需举证证明:①实际施工人对管理费明确知晓;②转包人通过委派人员、与发包人协调、付款审批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履行了管理义务,实际产生了管理成本。

2. 未实际参与管理的,管理费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指出: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实质上并非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综合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管理费的处理存在以下三种方式:


处理方式适用情形典型案例
已交的不退,未交的不支持转包人实际参与管理最高法(2023)最高法民申718号
全部返还转包人未参与管理,仅转包牟利山东某建工集团案(2021)最高法民申321号
酌定调减后部分支持参与部分管理,但约定比例过高重庆某实业公司案(2021)最高法民申4973号(30%调减为8%)

四、针对本案的具体分析:C公司能否要回15%管理费?

(一)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

在C公司起诉前,需要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以判断B公司是否“实际参与管理”:

1. B公司是否派驻管理人员

  • 是否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到施工现场?
  • 派驻人员是否与C公司共同办公、参与日常管理?

2. B公司是否参与施工组织

  • 是否参与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 是否参与施工进度的安排和协调?
  • 是否参与与A建设单位的沟通对接?

3. B公司是否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 是否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
  • 是否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
  • 是否有相关检查记录、整改通知?

4. B公司是否进行资金管理

  • 是否统一收取工程款后向C公司拨付?
  • 是否进行成本核算、材料采购审批?

(二)分情形预测法院的处理结果

情形一:B公司未实际参与管理,仅收取管理费牟利

若B公司仅是将工程转包给C公司后“当甩手掌柜”,未派驻人员、未参与管理,则:

  • 已支付的15%管理费:法院可能判决B公司返还
  •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21号案中,因转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工程实际管理,法院未支持其扣除管理费的主张

情形二:B公司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

若B公司派驻了管理人员、参与了施工组织和质量安全管理,则:

  • 已支付的15%管理费:法院可能判决不予返还,作为B公司管理成本的折价补偿
  •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718号案中,因转包人实际参与管理,法院支持其收取2.5%管理费

情形三:B公司参与部分管理,但15%比例过高

若B公司有一定管理投入,但15%的比例明显高于行业惯例,法院可能:

  • 调减管理费比例:参照行业标准(通常3%-8%)酌情确定
  •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973号案中,合同约定30%管理费,法院调减为8%

(三)关于“税点”的特殊问题

C公司被扣除的款项包含“管理费和税点”,两部分应区别处理:

  • 税点:若B公司已实际代缴相关税费(增值税、附加税等),C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 管理费:按上述规则处理

五、石律师实务建议:实际施工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律师+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的双证视角,给实际施工人以下实务建议:

(一)签约阶段:约定要清晰,证据要保留

  1. 书面协议不可少:无论合同是否有效,都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管理费比例、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
  2. 明确管理内容:在协议中明确转包方应履行的管理职责(如派驻人员、质量监督等),避免事后“说不清”
  3. 保留签约证据:保留协议原件、签约过程的沟通记录,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施工阶段:做好过程证据固定

  1. 保留转包方参与管理的证据:派驻人员的考勤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显示转包方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批记录质量检查、安全教育的记录
  2. 对管理费及时提出异议:若认为管理费过高,应在施工过程中书面提出,避免事后被认定为“自愿履行”参考案例: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案中,因实际施工人在对账过程中未对管理费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其认可扣除

(三)结算阶段:结算单签署需谨慎

  1. 结算单的法律效力:若C公司已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扣除15%管理费,法院可能认定该结算协议独立有效,C公司再主张返还将面临困难
  2. 保留结算过程的沟通记录:若结算时存在被迫签字的情形,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主张结算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四)诉讼阶段:构建合理的诉讼策略

  1. 明确诉讼请求:是主张“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还是“确认不应再扣除剩余管理费”?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2. 充分举证转包方未参与管理:若B公司未派驻人员,调取其社保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证明“无人”若B公司未参与管理,申请法院调取监理例会纪要、施工日志等,证明实际管理者是C公司
  3. 准备违约金/利息抗辩:若B公司反诉要求支付剩余管理费,可依据合同无效主张不应支持

(五)双证律师特别提示

作为一级建造师:我建议C公司在诉讼前,先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技术资料——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工程联系单、验收记录。这些资料能清楚反映“谁在管理现场”。如果所有关键文件上都是C公司人员的签字,B公司无人签字,就是“未参与管理”的有力证据。

作为一级造价师:关于15%的比例是否过高,可以参考行业惯例。通常,转包、违法分包中的管理费比例在3%-8%之间,15%明显偏高。即使B公司参与管理,法院也可能调减至合理范围。C公司可申请对管理成本进行鉴定,证明15%远超B公司的实际管理成本。

六、结语

回到本案的核心问题:C公司能要回15%的管理费吗?

答案是:取决于B公司是否实际参与管理。

  • 若B公司仅“卖牌子、提点子”,未派驻人员、未参与管理,则C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5%管理费
  • 若B公司实际派驻了管理人员,参与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督,则C公司要回管理费的可能性较低,但可主张调减过高比例

在建筑行业下行、项目普遍微利的当下,管理费争议越来越多。实际施工人既要“会干活”,也要“会维权”——从签约到施工再到结算,每个环节的证据意识,都可能决定最终能不能保住自己的血汗钱。

(本文完)

注:本文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及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撰写,石长新律师结合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执业经验补充实务视角。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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