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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15种情形与代理实务

发布者:石长新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

核心观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价款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持有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专业律师,我认为价款调整的本质是风险再分配——把合同签订时未能预见、未能量化的风险,还原为真实的工程成本和合理利润。

一、清单计价的法律法规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体系由三个层级构成。

第一是法律层面,主要包括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这些法律确立了合同效力、招标程序和工程价款的基本原则。

第二是司法解释层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就是法释〔2020〕25号,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以及优先受偿权等核心问题。其中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这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是国家标准层面,主要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目前执行的是GB50500-2024版本。这个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调整等具体操作作出了统一规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

根据2024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由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也就是实体工程的项目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部分的特点是工程量可调整,但综合单价原则上不调整。

第二部分是措施项目清单,包括为完成工程实体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比如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单价措施项目可以调整,总价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部分是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这部分据实调整。

第四部分是规费项目清单,主要包括五险一金等,按政策调整。

第五部分是税金项目清单,主要是增值税等,也按政策调整。

三、应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

根据2024版清单计价规范第8.1.1条及相关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主要包括15类。

第一类是工程量清单缺陷。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导致实际施工内容与清单不符的,应当调整价款。

第二类是工程量偏差。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并且超过15%时,可以进行调整。具体规则是,工程量增加超过15%的部分,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超过15%的,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第三类是工程变更。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或者施工方案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的,应当调整价款。

第四类是物价波动。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可以调整价款。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调整,可以采用价格指数法或者造价信息法。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但波动异常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五类是暂估价调整。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中标价调整;不需要招标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调整。

第六类是计日工。合同约定外的零星工作,按签证确认的计日工数量和单价计算。

第七类是法律法规变化。基准日期之后,法律法规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基准日期对招标工程来说是投标截止日前28天,对直接发包的工程来说是合同签订日前28天。

第八类是政策性收费调整。省级或者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规费调整,按政策执行。

第九类是税率变化。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第十类是工期索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索赔增加的费用及利润。

第十一类是费用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场地、资金等,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可以索赔。

第十二类是提前竣工费,也就是赶工费。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第十三类是不可抗力。导致永久工程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损失按约定分担。

第十四类是现场签证。施工中出现的合同约定外的零星工程,经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据实调整。

第十五类是暂列金额。实际发生后按签证确认的金额调整,余额归发包人。

四、调整价款的依据

调整价款的依据首先是合同约定。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应当明确三个内容。第一是风险范围,也就是哪些因素在固定价范围内,比如±5%以内的材料价格波动,哪些因素可以调整。第二是调整方法,比如价格指数法或者造价信息法。第三是调整程序,包括申请时限、审批时限和签证权限。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补充规则。设计变更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调整综合单价。市场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法律法规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类型划分责任主体。

五、不同情形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

关于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调价,当实际工程量大于1.15倍的清单工程量时,结算价等于1.15倍的清单工程量乘以原综合单价,再加上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调整后的单价通常调低。当实际工程量小于0.85倍的清单工程量时,结算价等于实际工程量乘以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调整后的单价通常调高。

关于价格指数调整法,参照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1条,调整额等于约定金额乘以定值权重加上变值权重乘以现行价格指数与基准价格指数的比值减1。这个公式比较复杂,但原理是根据价格指数波动调整合同价款。

关于造价信息调整法,当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比如约定±5%以内不调,那么价格上涨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超过5%的部分由承包人返还。调整额等于材料用量乘以现行信息价减去基准价乘以1加或者减风险幅度。

关于设计变更价款计算,合同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单价执行。合同中无相同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单价执行。合同中无相同也无类似项目的,重新组价,参照签约时当地计价标准。

六、司法鉴定实务:从价款调整到最终结算

当发承包双方对价款调整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进入司法鉴定程序。作为律师,必须熟悉鉴定规则才能在鉴定战场上取胜。

首先是鉴定启动的边界问题。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固定价合同原则上不予鉴定。但以下情形可以突破。第一是设计变更部分,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变更,可以就变更部分申请鉴定。第二是施工范围变化,实际施工范围超出合同约定的,可以就超出部分鉴定。第三是缔约时图纸缺失,合同签订时没有施工图纸,无法确定工程量的,可以申请鉴定。第四是未完工工程,中途解约的,可以就已完工部分进行比例折算或者鉴定。

作为造价师,我要特别提醒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申请鉴定时,一定要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变更部分,仅对变更部分申请鉴定,否则法院可能以整体鉴定为由驳回。

其次是鉴定材料的准备。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律师需要组织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变更文件、过程文件、结算文件和付款凭证。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要注意黑白合同问题,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变更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和现场签证单,要检查签字权限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过程文件包括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和月报,施工日志是证明实际发生的第一手证据。结算文件包括结算书、对审记录和催款函,对审记录中待定事项是争议焦点。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发票和收据,用于证明已付款金额,倒推欠款额。

最后是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收到鉴定意见后,可以从四个角度提出异议。第一是鉴定程序违法,比如是否通知当事人现场勘验,是否听取双方意见。第二是鉴定依据错误,比如是否采用了错误的计价标准,是否忽略了合同约定。第三是计算错误,比如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误,单价采用是否合规。第四是鉴定范围越界,比如是否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进行了鉴定。

可以参考的案例是2023年苏01民终17409号,因钢材价格上涨34%,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总价合同进行了调差。

七、律师代理思路:如何把价款调整案件办到完美

作为双证律师,在价款调整案件中,我认为完美代理应当做到以下五个阶段。

签约阶段的核心是把调整规则写进合同。真正的专业不是在法庭上争论,而是在合同里预判。作为建造师,我知道施工过程中哪些变数必然发生。作为造价师,我知道哪些风险可以量化。合同应当设计四个核心条款。第一是风险范围条款,明确哪些因素在固定价范围内,比如±5%以内的材料价格波动、±10%以内的工程量偏差,超出部分如何调整。第二是价格调整条款,约定价格指数调整法或者造价信息调整法的具体参数。第三是签证程序条款,明确申请时限建议14天,审批时限建议14天未答复视为认可,以及签字权限。第四是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履约阶段的核心是把证据做在过程中。口说无凭,签字为凭,这是我在每个案件中都强调的原则。从建造师视角看,施工日志要每天记录,内容详实,包括天气、人员、机械、施工内容、遇到的问题、各方在场人员。当设计变更发生时,第一时间拍照录像,记录变更前后的状态。从造价师视角看,每一份变更签证都要明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工程量变化、单价依据和费用计算。签证单上要有发包人代表或者监理签字,并且确认其在授权范围内。

结算阶段的核心是全面梳理调整事项。结算时,逐项核对可调整的15类情形。包括工程量清单是否有缺项漏项,实际工程量是否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15%,是否有设计变更,变更部分是否已计价,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是否大幅波动,是否超过约定风险范围,施工期间是否有法律法规变化比如税率调整或者规费变化,是否有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是否已索赔,是否有不可抗力,损失是否已核算。

诉讼阶段的核心是精准把握鉴定策略。如果必须进入诉讼,律师要做好鉴定攻防。作为承包人进攻时,申请鉴定前先梳理清楚哪些事项需要鉴定,比如变更部分或者调差部分。提交鉴定申请时,附上详细的鉴定事项清单和证据目录。鉴定过程中,派熟悉工程的造价人员配合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收到鉴定意见后,仔细核对计算过程,发现错误及时提出异议。作为发包人防守时,主张固定价合同不予鉴定,或者仅对变更部分进行鉴定。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证。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比如未通知现场勘验。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执行阶段的核心是把判决变成钱。胜诉不是终点,拿到钱才是。工程款案件执行难,要提前布局。第一是在法定期限内,也就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款之日起18个月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二是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银行账户或者未售房产。第三是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悬赏。

八、双证律师特别提示

从建造师视角看,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是证明实际发生的黄金证据。很多案件当事人只盯着签证单,忽略了日志。殊不知当签证丢失或者签字越权时,日志就是最后的救命稻草。

从造价师视角看,结算资料不是一堆纸,而是计算利润的算盘。工程量计算书、材料价格确认单、索赔费用依据,每一张纸背后都是真金白银,必须确保其合规性和关联性。

从律师视角看,价款调整的本质是合同约定与客观实际的平衡。作为律师,既要尊重合同约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定调整机制,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注:本文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撰写,石长新律师结合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执业经验补充实务视角,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约定及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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