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张某某(化名)注册成立新疆某企业管理公司,在未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抵押车贷款业务,经营数额达3380余万元。因暴力催收引发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对张某某等18人提起公诉。其中13名受聘员工——包括业务员、财务、车辆评估师、文员、司机等——被指控参与犯罪,面临重刑风险。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8名律师分别担任其中6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新疆首个专业刑事辩护团队,鼎卓刑辩团队自2015年12月组建以来,始终秉持“为人人辩护”的理念,以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的模式办理刑事案件。肖翠平主任同时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等职务,带领团队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以过硬专业能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破局关键
面对指控,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精准剖析案件定性,以专业研判打破控方证据链条:
1、精准援引最高法批复,击破非法经营罪指控:团队深入研究刑法第2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刑他字第136号批复——明确“发放高利贷行为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小额贷款业务与该批复指向的行为性质相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非法经营罪不成立。
2、厘清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边界: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梳理,证明13名受聘员工仅履行岗位职责——业务员负责介绍客户、签订合同,行政后勤人员负责录入信息、评估车辆、保管合同等——对放贷数额、期限、利率及后期处置均无决定权,与主犯张某某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3、有力驳斥“恶势力”定性:团队指出,16名被告人均通过正常招聘入职,仅负责各自岗位工作,人员流动频繁,并非为实施犯罪而纠集;无固定纠集者和骨干成员三次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事实,不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
三、办案成果
法院全面采纳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辩护意见,判决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13名被告人无罪(均为化名)。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中院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多名无罪人员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接受指派的6名被告人一审全部被判无罪,充分展现了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辩护能力。从精准的法律适用研判,到严密的证据链条剖析,再到庭审中的充分质证与发问,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以最专业的水平、最敬业的态度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刑事辩护的法律价值与社会担当。
肖翠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