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 年底,本地塑料制品加工企业与外地科技公司达成承揽合作,由外地企业提供模具,我方企业按报价单标准加工塑料制品,双方书面约定月结 60 天付款。合作期间我方分多批次完成生产送货,按月与对方对账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方已完成全部发票进项抵扣。 经对账,2025 年 1-4 月加工总费用合计 18 万余元,合作方仅支付 10 万元,剩余款项长期拖欠。我方多次催告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以产品质量瑕疵、存在退货、寄存模具被私自使用为由拒付余款,但未提交有效佐证。开庭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
我方诉讼主张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加工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 LPR1.5 倍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观点
1.双方盖章报价单、送货单、对账记录、发票抵扣记录、沟通记录完整,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欠款事实清晰;
2.被告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退货,仅提供单方单据,无原告确认凭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3.模具被擅自使用的抗辩无充分证据,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维权;
4.双方合同未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律师费诉求不予支持;保全费属于维权必要支出,判令由被告承担;
5.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1.被告十日内支付剩余加工款 84882.2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2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
2.被告承担保全费 968.39 元;
3.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驳回原告律师费诉求。
实务法律提示
1.异地承揽合作务必留存盖章报价单、对账单据、送货凭证、增值税发票、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2.对方提出质量、损耗、模具侵权等抗辩,需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证据,单方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
3.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时,起诉主张律师费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4.债务人拒不出庭应诉,法院可缺席判决,胜诉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冻结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