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原告长期为被告承接地产营销舞台桁架搭建承揽业务,双方长期合作并定期结算。合作结束后,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搭建承揽费用,经双方对账,被告于 2021 年 7 月出具书面欠条,确认总欠款金额,明确约定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全额付清,同时承诺逾期未付产生的全部维权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始终以第三方拖欠自身款项、疫情经营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后续被告仅以购物卡抵扣部分欠款,双方就酒水抵债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无果后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承揽欠款 56309.24 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要点
庭审中双方确认购物卡抵扣 5000 元欠款事实;被告主张酒水抵扣 8000 元,但未能举证酒水价值,双方抵扣金额分歧较大,法院释明该部分可另行起诉处理。案涉欠条系双方真实对账结果,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虽欠条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主张参照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剩余承揽费 56309.24 元,并自 2022 年 1 月 3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全部承担;若逾期未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例法律提示
承揽合作务必留存对账单、书面欠条、沟通记录,固定欠款核心证据;
欠条写明明确还款日期,逾期后可依法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以物抵债需书面确认抵扣金额,无书面约定、价值无法核实的抵债主张法院不予一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