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员工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重刑,还有翻盘的可能吗?这起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非吸案,是任志祥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当事人(化名)系涉案公司普通行政财务人员,一审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八年、集资诈骗罪十年,二审期间经律师辩护,二审法院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清、存在程序违法,裁定将对其的判决部分发回重审。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化名),女性,四十岁上下,大专文化,涉案公司行政、财务人员。
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辩护阶段:二审。
一审结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代理结果: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其部分)。
二、案情经过
2011年起,涉案公司以股权投资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当事人系公司行政、财务人员,2015年初离开公司。此前,其曾按公司安排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公司使用。
2019年,当事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26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当事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
三、律师代理工作
任志祥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当事人二审辩护人后,重点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第一,程序辩护——指出一审程序违法。辩护人提出:一审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未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一审在上诉期满前即将案件移送,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期满后移送的规定;一审未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和处理,遗漏判项。上述程序问题,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第二,实体辩护——主张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当事人已于2015年离职,具有不在场证据,银行卡及密码已交接完毕;在职期间其认为公司系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应俱全,投资项目真实存在;将个人银行卡借给公司使用系听从领导安排,并无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离职后亦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公司钱款。
第三,围绕事实认定提交意见,主张原审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清。
四、辩护意见与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当事人所提原审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清、且存在程序违法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其犯罪事实部分尚有不清楚之处,且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对其犯罪事实部分发回重审。
裁定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需要说明的是:同案另两名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的判决被维持。本案发回重审系针对事实不清与程序违法的程序性纠正,重审结果尚未确定,最终以生效裁判为准。
五、办案心得
回顾这个案子,任志祥律师认为有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程序违法是重罪案件的重要突破口。本案一审在辩护权保障、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理等程序上存在问题,二审据此将案件发回重审。程序正义不是空话——程序违法可能直接改变案件的走向。
第二,单位犯罪中,普通员工的罪责认定要严格审查。行政、财务人员往往只是执行公司安排,其主观故意、参与程度、获利情况都需要逐一审查。本案当事人已离职多年,仍被认定集资诈骗,其主观要件和事实认定均有可辩空间。
第三,"从八年刑期到程序翻盘",发回重审不等于无罪。发回重审是二审的程序性纠正,重审后案件仍可能维持原判或部分改判。当事人和家属要理性看待,重审阶段律师仍可全面介入,重新组织辩护。
六、律师提示
对投资者: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金额大、人数多,一旦公司资金链断裂,损失往往难以追回。面对"高回报、零风险"的理财承诺,务必保持警惕,投资前核实公司资质和项目真实性。
对涉案人员及家属:第一,公司员工被卷入非吸、集资诈骗案件,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程序问题、主观故意、参与程度都是辩护的关键点;第二,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依法行使程序权利;第三,二审不是终点,发回重审后仍有充分的辩护空间,不要放弃。
案例来源:本案例经当事人授权发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等个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状态:发回重审中,最终结果以生效裁判为准。
任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