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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卢XX,卢YY建设工程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海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1日 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鄂0302民初40XX号

原告:卢XX,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 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办银河路X号亿科红郡X号楼X单元

原告:卢YY(系卢XX儿子),男,1984年8月17日出 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X号XX栋X单元3XX

卢XX,卢YY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和解,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杜ZZ,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X村下厝X号。原告卢XX、卢YY与被告社ZZ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卢YY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工程款1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利息9002元(利息自2022年2月1日按年息3.45%算至2024年6月15日);3.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卢YY与被告社全城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了《临近高压接触网及既有线边钢筋混泥土桩板墙拆除及土石方开挖外运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卢YY对十堰火车站北广场工程已开挖基坑南侧临近高压接触网及既有线边钢筋混泥土桩板墙拆除、土石方开挖外运工程施工。由于该工程靠近高压线,危险系教大,原告卢YY父亲即本案原告卢XX施工经验丰富,该工程遂交由原告卢XX组织人员施工.原告卢XX组织人员对《临近高压接触网及既有线边钢筋混泥土桩板墙拆除及土石方开挖外运工程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后,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工程价款,后被告在《临近高压接触网及既有线边钢筋混泥土桩板墙拆除及土石方开挖外运工程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范围外又要求两原告再对十堰火车站北广场铁路沿线约4600立方米的土石方开挖及破碎并进行外运,具体工程也由原告卢XX组织人员施工,施工完毕后,在愿告卢XX多次问被告索要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向原告卢XX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对十堰火车站北广场铁路沿线的涉案土石方开挖及破碎、外运按140000元给原告卢XX结算工程款,被告支付了原告卢XX30000元以后,对剩金的款项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卢YY多次劝原告卢XX协商解决,免伤和气,但原告卢XX及妻子因病需要治疗,不得已而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基于以上事实,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杜ZZ确认尚欠原告卢XX、卢YY工程款105000元,被告社ZZ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支付二原告1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20000元,于2024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二原告1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元二原告2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二原告10000元,于2025年1月27日之前支付二原告35000元;

二、如果被告杜ZZ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原告 卢XX、卢YY可以按照105000元的未付金额及利息(利息以105000元的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卢XX、卢YY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370元,由原告卢XX、卢YY自愿负担685元,被告社ZZ自愿负担68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已于2024年8月7日审 查确认,并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的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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