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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旭律师亲办案例之民间借贷纠纷:缺席审理案件中债权人举证维权,获法院支持本息清偿

发布者:王昊旭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7日 201人看过 举报

2026-02-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偿还民间借贷本金及逾期利息,债务人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债权人通过举证完成债权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工作所需,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 2019 年、2022 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累计向被告出借 22000 元。2024 年 12 月,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虽对欠款事实未予否认,但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未按原告催告的期限履行清偿义务。

因被告长期失联、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委托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王昊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2000 元,并以 22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应诉难点

1、债务人缺席审理,事实查明依赖原告单方举证: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案件事实认定完全依靠原告举证,若证据链存在瑕疵,将直接导致债权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举证要求极高。

2、利息主张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存在举证与法律适用争议:原告主张按 LPR 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且自 2024 年底起算,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标准,需举证证明催告还款的事实,同时需准确适用民间借贷利息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主张利息计算方式。

3、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认定:案涉借款均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聊天记录为电子证据,需确保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避免因证据形式问题导致法院不予采信,同时需举证证明转账接收方、聊天相对方为本案被告。

四、代理思路

王昊旭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被告缺席、证据为电子数据等核心特点,制定以完整证据链锁定借贷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主张本息,合理确定费用承担的代理思路,具体操作如下:

1、梳理电子证据,形成完整借贷事实证据链:全面收集原告向被告的微信转账凭证,逐一核对转账时间、金额,累计核算出借款本金总额;整理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取原告催告还款、被告对欠款事实未予否认的关键内容,同时固定证据的原始载体,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形成 “转账交付借款 + 聊天记录佐证债权债务关系及催告事实” 的完整证据链。

2、精准主张诉讼请求,兼顾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结合案件实际,明确主张借款本金 22000 元,同时依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就逾期利息提出诉讼主张;针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问题,举证原告 2024 年 12 月的催告事实,为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提供事实依据。

3、依法申请公告送达,保障诉讼程序合法推进:因被告失联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确保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为缺席审理下的债权主张扫清程序障碍。

4、主张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基于被告拒不还款、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的过错行为,依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主张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五、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昊旭律师的代理意见及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2000 元及利息(以 22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本案案件受理费 350 元、公告费 400 元,共计 750 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3. 驳回原告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主张。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核心债权主张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六、律师点评

王昊旭律师结合本案审理结果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作出如下专业点评:

1、电子证据已成为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证据形式,需注重留存与固定:本案中借贷关系的证明完全依靠微信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电子证据相关司法解释,电子证据需保证原始性、完整性,当事人进行网络转账借贷时,应妥善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切勿随意删除,必要时可进行公证,提升证据效力。

2、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债权人可依法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催告债务人还款,债务人逾期未还的,债权人有权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债权人催告或起诉之日起,按同期 LPR 标准计算,本案法院据此作出的利息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3、债务人缺席审理不影响案件审理,债权人举证到位即可获法院支持:被告经合法送达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此种情形下,债权人的核心义务是完成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需能够充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实际交付、催告还款等关键事实,证据链完整即可实现债权主张。

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应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在债务人拖延还款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微信、短信等方式催告还款,并留存催告证据,同时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案原告及时催告并起诉,有效避免了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风险。此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公告费),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由违约方即债务人承担,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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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3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侵权、继承
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1370220********39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侵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