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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调整诉请,巧用录音证据—郑杨律师助实际施工人追回百万工程款

发布者:郑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2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接手这个案子时,我第一反应是:这是一起典型的“借壳”施工纠纷,形式与实质严重分离。

原告官yp找到我时,手里只有一份与HS公司签订的合同,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里出现的都是夏xh。他反复说:“钱是夏xh付的,活也是听夏xh安排的,但合同上盖的是HS公司的章。”这种“合同一个主体、履行另一个主体”的案子,难点不在于事实不清,而在于如何让法院突破合同形式,认定实际责任主体。

我做的第一件事,是把证据链条补全。我让当事人把从进场到完工的所有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结算单据全部梳理出来。果然,夏xh不仅多次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部分转账还直接备注“人工费”“门窗费用”——这比任何口头陈述都有说服力。

但真正让这个案子“稳了”的,是两次通话录音。

第一次是当事人自己与夏xh的沟通,夏xh承认欠款10万多元,还说过“款没回来,正在办付款计划”。虽然这是日常催款,但在法律上,这就是自认。

第二次是我亲自与夏xh通话。我问得很直接:“这个合同是不是你借HS公司的资质签的?”他犹豫了一下,承认了。我又问:“那这笔钱你是不是愿意承担?”他说了一句让我至今印象很深的话:“这个钱应该是HS公司出,但我也认。”——这句话在法律上分量极重,它既是借用资质的自认,也是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

说实话,打电话之前我也犹豫过。对方会不会警觉?会不会挂电话?但职业直觉告诉我,这个案子如果不固定下这些关键事实,一旦对方在庭审中矢口否认,仅凭书面证据很难穿透合同形式。事实证明,这个“冒险”是值得的。

庭审那天,三个被告无一到庭。说实话,我心里反而更踏实了——因为我的证据链已经足够完整,没有被告当庭抗辩,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更大。我在庭上当庭撤回对THY公司的诉请,不是因为我没准备,而是经过评估,该公司确实与项目关联微弱,硬拉进来只会分散焦点。诉讼有时候要做减法,精准打击比全面开花更重要。

判决下来那天,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夏xh为实际定作人,HS公司因出借资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最担心的“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问题,因为有两个责任主体,执行回款的概率大大增加。

回顾这个案子,我最大的感受是:在民商事诉讼中,证据的“厚度”和“精度”同等重要。 没有那两份录音,法院很难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借用资质的事实;没有银行流水中那些备注,夏xh完全可以辩称“我只是代付”。而作为律师,有时候需要比当事人更敏锐——在看似普通的催款对话中,捕捉到能够固定法律责任的瞬间。

这个案子也让我更坚信一点:合同形式固然重要,但法律的底色是实质公平。 对于那些借用资质、逃避责任的当事人,只要证据足够扎实,法院最终会穿透形式的迷雾,让真正该承担责任的人无处遁形。

当然,我也提醒自己:录音取证是一把双刃剑,必须确保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这个案子中,我每次通话前都会确认对方身份,通话中不诱导、不威胁,结束后及时整理文字稿并保存原始载体——这些细节,同样是胜诉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果有机会再办一次这个案子,我可能会在诉前与HS公司进行一次正式沟通,争取其自认出借资质的事实,或许能减少一些诉讼对抗。但总体而言,这个案子的结果让我感到欣慰: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践行了律师作为“事实建构者”和“法律阐释者”的职责。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6)鄂0117民初***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6年1月4日

开庭时间:2026年1月28日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姓名:官yp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湖北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1. 武汉HS门窗幕墙有限公司(HS公司)

2. 武汉THY玻璃有限公司(THY公司)

3. 夏xh

原告诉讼请求(含当庭变更后)

1. 判令被告HS公司支付工程款 101,600元;

2. 判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9月11日起,以10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 判令被告THY公司、夏xh对HS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当庭撤回对THY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摘要

2019年9月17日,原告与HS公司签订《门窗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城**府·**苑”项目二标段门窗安装工程。

合同履行中,实际由夏xh负责安排、支付工程款。

2021年12月3日,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 1,006,800元。

xh通过个人账户多次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时仍欠 101,600元。

项目于2021年8月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尾款(含质保金)应于2023年9月10日前付清。

xh在通话中自认借用HS公司资质签订合同,并承认欠款金额。

法院判决结果

1. 被告夏xh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 101,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1,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 被告武汉HS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对夏xh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原告对被告武汉THY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诉讼策略

一、精准的诉讼策略调整

1.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在庭审中,郑杨律师主动撤回对被告THY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避免将诉讼资源浪费在证据不足、关联性弱的主体上,使案件焦点更集中于夏xh与HS公司。

同时,将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明确调整为“自2023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时间精准对接,避免了计算起点争议。

2. 灵活运用“实际履行”原则

虽然合同名义相对方为HS公司,但郑杨律师通过证据链证明夏xh是实际定作人、实际付款人、实际负责人,成功说服法院突破合同形式,认定夏xh为实际责任主体。

二、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形成闭环

郑杨律师提交的九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强有力的证据体系:

证据类型

作用

承包协议、安全生产协议

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但为后续揭示“借用资质”埋下伏笔

安装节点确认表

xh本人签名,证明其实际主导项目

结算单

虽无HS公司盖章,但结合夏少春证言,证明结算金额

银行转账记录

xh多次个人账户付款,附言“人工费”等,证明其实际履行

微信聊天、通话录音

直接固定xh承认欠款、承认借用资质、承认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事实

竣工标志牌、现场照片

证明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满足付款条件

这些证据不仅数量充分,而且类型多样(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法院在被告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作出对原告有利的事实认定。

三、善于利用录音证据突破对方抗辩

郑杨律师在诉前通过电话与夏xh、夏少春沟通,并进行录音,在庭审中作为关键证据提交:

xh录音中明确承认:

差欠原告10万多元;

借用HS公司资质签订合同;

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夏少春录音中确认:

其为HS公司员工;

受夏xh指派管理工地;

结算单系其本人签字,夏xh知情。

这些录音直接击穿了被告“主体不适格”“仅系走账”等抗辩理由,为法院认定夏xh为实际相对方、HS公司为资质出借方提供了直接证据。

四、应对缺席审理的充分准备

本案三名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此情况下,郑杨律师:

提交了充分、规范、相互印证的书面证据;

将证据分类清晰,便于法院直接采信;

在诉状中已明确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在无被告质证的情况下仍能全面了解案情。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并全部采信。

五、法律适用精准

郑杨律师在诉请中准确援引了《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实际履行、连带责任等规定,并在庭审中成功推动法院适用:

《民法典》第770条、第782条(承揽合同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518条(连带责任);

借用资质情形下的连带责任承担规则。

法院最终判决夏xh承担支付责任,HS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全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郑杨律师在本案中的出彩之处在于:

1. 策略上:精准调整诉请,聚焦实际责任主体;

2. 证据上:构建完整证据链,特别是利用录音固定关键事实;

3. 程序上: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仍能推动法院全面采信原告证据;

4. 结果上:实现原告全部核心诉求(工程款+利息+连带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借用资质施工”纠纷,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灵活的法律策略,成功突破了合同形式,为实际施工人争取到了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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