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纠纷中本案亮点;对方一开始诉讼要20万,工伤赔偿。最后开庭通过郑律师的努力,当庭调解,20万赔偿直接变成4万赔偿。
郑杨律师 湖北轩仪律师事务所
作为湖北BJ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我全程参与了本案的仲裁调解。结合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我认为本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值得梳理与总结:
一、明确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边界,是确立调解基础的关键
本案中,申请人段rk提出的赔偿总额为206,109.86元,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鉴定费及医疗费等。经核实,被申请人已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贵州省相关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属于用人单位法定承担范围。
在调解准备阶段,我首先协助当事人厘清上述责任划分,明确公司实际需承担的赔付上限。这不仅有助于控制委托人赔付预期,也使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调解金额的合理性有了更为客观的判断。
二、调解策略的选择:以确定性换风险控制
本案事实清晰、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生效,若进入仲裁裁决程序,公司在法定责任范围内败诉风险极低。但考虑到:
仲裁与后续可能的诉讼程序耗时较长;
裁决后若未主动履行,将面临执行程序及迟延履行利息;
企业声誉与用工管理成本的隐性影响;
我倾向于在合理范围内促成调解。通过多轮沟通,最终将公司应承担的赔付总额确定为6万元,并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既保障申请人尽快获得赔付,也减轻了公司一次性支付压力。从结果看,这一方案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
三、分期履行条款的设计需兼顾可执行性与违约风险
本案调解书中明确了三期付款安排,并载明收款账户、付款期限及逾期履行将依法加付迟延履行利息。该条款设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明确履行节点:避免因付款时间模糊引发后续争议;
预留违约救济路径:若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重新启动仲裁程序;
增强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书强制执行的规定。
我特别向委托人强调,按期履行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避免额外利息、执行费用乃至账户查封等衍生风险的关键。
四、对建设工程行业用工风险防范的建议
本案虽已调解结案,但其背后反映出的建设工程领域工伤风险与用工管理问题值得重视。结合本案,我对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1. 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参保义务:确保每位进入项目现场的人员在入职当日即完成参保登记,避免因“空窗期”引发责任承担争议;
2. 建立工伤事故应急响应机制: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协助就医、依法申报,避免因延误或疏漏导致责任扩大;
3. 妥善保存用工与参保记录:在调解或仲裁中,清晰的缴费记录与用工凭证是责任划分的关键依据;
4. 积极运用调解机制化解争议: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主动、理性地通过调解结案,可有效控制综合成本。
作为代理律师,我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争议以高效、理性的方式解决。本案中,调解书既确认了劳动关系解除、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也为申请人提供了可预期的赔偿路径,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未来在处理同类劳动争议时,我仍将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程序高效”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务实、审慎的法律服务。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沿劳人仲字〔2025〕***号
申请人:段rk
被申请人:湖北BJ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调解机构: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时间:2025年10月28日
二、工伤及认定情况
受伤时间:2024年10月1日
受伤地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综合楼2楼
伤情: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左侧顶叶脑挫裂伤、左侧顶骨内板凹陷性骨折、双侧肋骨骨折、双肺肺挫伤等
工伤认定:2024年12月28日,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铜工认字【2024】2800107号)
伤残等级:九级(铜仁市鉴字 DJ2**** 号)
停工留薪期:120天(铜仁市鉴字 TG202*** 号)
三、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1. 劳动关系解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7日解除。
2. 支付金额:被申请人共应支付申请人 60,000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
3. 已支付金额:17,000元。
4. 剩余未支付金额:43,000元,分期支付如下:
2025年10月29日前支付 3,000元
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 20,000元
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 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