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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案后陷僵局,郑杨律师借《还款协议》助委托人“绝地翻盘”

发布者:郑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0日 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接手案件:从刑事困境中找到民事突破口

说实话,刚接触这个案子的时候,情况对委托人并不乐观。

我的当事人某公司找到我时,他们已经很无奈了。公司被合作方李某甲私自卖掉了28万的货,他们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公安也立了案、抓了人,看起来一切都在朝着“正义得到伸张”的方向发展。但没想到,2025年2月,公安一纸《撤销案件告知书》下来——涉嫌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子被撤了。

刑事走不通,民事还能走吗?

当时我仔细分析了整个案情。如果直接起诉李某甲“侵权”或者“不当得利”,最大的问题在于:对方会不会承认欠款?金额怎么确定?我们需要花大量精力去举证当初的货物交付、私自变卖的过程,而这些证据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很多已经难以完整还原。更关键的是,即便胜诉,我们可能也只能拿回本金,利息计算会有争议,律师费更是大概率要自己承担。

当事人已经损失了28万,不能再让他们在维权路上继续吃亏。

关键一步:用《还款协议》锁定胜局

我当时的判断是:必须让李某甲自己把债务“认下来”。

刑事案件虽然撤了,但这对我们反而是一个契机。李某甲刚经历了拘留,又被撤案,心态上会有“终于没事了”的放松。这个时候,如果我们能坐下来谈,让他签一份还款协议,把欠款事实、金额、还款计划、违约责任全部书面固定下来,那整个案件的主动权就完全回到了我们手里。

于是,我指导当事人在撤案后尽快和李某甲沟通。2025年5月28日,双方坐在一起,签下了那份《还款协议》。

签协议的时候,我有两个核心设计:

第一,欠款事实要写清楚。 协议里明确写“乙方因私自销售甲方价值28万元的货物,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差欠26万元未清偿”。这句话,等于李某甲亲笔承认了“我拿了货、卖了钱、还欠26万”。有了这句话,后面的诉讼就不需要再去还原复杂的交易过程了。

第二,违约责任要设高、设全。 我设了按LPR三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这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得多,对违约方有很强的威慑力。更重要的是,我加了一句“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这句话,意味着当事人打官司请律师的钱,可以让对方出。

这两条,现在看来,是决定胜诉的关键。

庭审前后:预料之中的违约,意料之中的缺席

协议签了,但我对李某甲会不会按时还款并不乐观。果然,2025年6月,他只转了3000元,之后就再也没有动静了。

起诉是必然的。

立案后,李某甲在8月又转了2000元,可能是想表达“我没有完全不还”,但这点零星的支付,恰恰印证了他没有履约能力或履约诚意。我在计算诉讼请求时,把这些还款都一一扣除,动态调整了本金和利息的基数——257000、255000,一笔一笔算清楚,不给对方留下任何扯皮的空间。

开庭那天,李某甲没有来。

这在我的预料之中。他不来,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但我们提交的证据——立案告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协议、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法官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欠款事实有协议为证,违约行为有转账记录为证,律师费有发票为证。

判决下来那一刻:职业的成就感

拿到判决书的时候,我的第一感受是:踏实。

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255000元货款,按LPR三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10000元律师费,诉讼费也由对方承担。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当事人除了拿回欠款,还拿到了高额的违约赔偿,维权的成本也全部转嫁给了违约方。当初在设计《还款协议》时埋下的伏笔,全部在判决中兑现了。

但更让我有成就感的,是当初那个“从刑事转向民事”的判断。

如果我们在刑事撤案后直接起诉侵权,可能也能赢,但过程会更艰难,结果也不会有这么圆满。正是因为多走了一步——在诉讼前先引导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才让一个证据模糊、事实复杂的纠纷,变成了一个法律关系清晰、证据确凿的合同违约案件。这中间的差别,就是律师专业价值的体现。

做律师这些年,我越来越觉得,很多案件的胜负,不是在法庭上决定的,而是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埋下了伏笔。

这个案子给我的启示是:当一条路走不通的时候,不要硬闯,要停下来想一想,有没有另一条路可以绕过去。 刑事走不通,就走民事;直接起诉有风险,就先谈一份协议把风险锁死。法律工具是多样的,关键在于怎么组合使用。

当事人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对我说了一句“谢谢郑律师”。其实我想说,真正该感谢的,是他们自己在最焦头烂额的时候,愿意听律师的建议,冷静地坐下来签那份协议。没有那份协议,就没有今天的胜诉。

案子结了,但教训还在。对李某甲来说,一次违约,换来的是高额的利息赔偿和律师费负担;对经营者来说,选合作方要谨慎,出了问题更要有策略。

这大概就是法律人工作的意义吧——在混乱中找到秩序,在困境中寻找出路。

整个纠纷的起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合作起点(2022年10月):某公司与李某甲达成口头协议。李某甲负责在某公司承包的“某某局”和“某局”项目中,接收并安装防静电地板。这构成了双方合作的基础。

违约行为发生(2023年3月至11月):在此期间,李某甲利用负责接货的便利,分多次将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货物私自售卖,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这是整个纠纷的核心事实。

东窗事发(2023年10月):某公司的甲方“某局”告知某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直到此时,某公司才发现李某甲的私自售卖行为。

刑事报案与侦查(2024年4月):因沟通未果,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4月1日,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立案,并被采取了拘留措施。期间,李某甲的亲属代其向某公司偿还了2万元。

案件撤销(2025年2月14日):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李某甲的行为“不具备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以“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刑事案件。这意味着刑事途径未能解决问题。

民事和解尝试(2025年5月28日):刑事案件撤销后,双方为彻底解决此事,坐下来协商并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确认李某甲尚欠26万元,并约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同时明确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标志着纠纷从刑事领域转向民事协商。

再次违约(2025年6月起):协议签订后,李某甲仅支付了3000元,便再次违约,未能按计划继续还款。这直接导致某公司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诉讼(2025年8月起):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甲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法院最终支持了某公司的诉请,判决李某甲需支付255,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鄂0103民初****号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湖北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

案情概要

1. 背景: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原系业务合作关系。某公司发现李某甲私自变卖了其价值约28万元的货物,导致其损失。

2. 刑事报案:某公司曾以李某甲涉嫌盗窃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25年2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

3. 《还款协议》的签订:在刑事案件撤销后,双方于2025年5月28日就赔偿事宜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确认李某甲尚欠某公司26万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每月15日前还1.5万元)、违约责任(逾期未付则需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及按LPR三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李某甲承担。

4. 违约事实:协议签订后,李某甲仅支付了3000元,后再未按约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李某甲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结果如下:

1. 支付剩余款项: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255,000元。

2. 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李某甲需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如下:

2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计算。

25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按LPR的3倍计算。

25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3倍计算。

3. 支付律师费: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10,000元律师费。

4. 诉讼费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2,869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因合作方私自处置货物引发的合同纠纷。法院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支持了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甲支付剩余款项、按约承担高额违约金(LPR三倍)以及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这份判决对原告某公司非常有利,明确了被告的付款义务和高额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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