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某(买家)与乙某(卖家,系朋友关系)口头约定,甲向乙购买62台华为P40 Pro手机,明确要求必须是"原封全新未激活",并按当时新机市场价支付了货款246,760元。
乙两年前从某电信营业厅批量购入这批手机,转手卖给甲时拍胸脯保证是"原封"。结果甲将手机发给下游成都商家验货时,发现62台手机全部已被激活、已过保修期,根本不是全新机。甲要求退货遭拒,遂委托四川盛豪(达州)律师事务所文于律师起诉。
乙在庭审中辩称:手机是从营业厅买的,若提前激活也是营业厅责任,应由营业厅退钱,自己无欺诈故意。
二、文于律师的专业抗辩(关键点)
文于律师接案后紧扣欺诈撤销与合同相对性,在二审中重点巩固以下意见:
① 锁定欺诈要件:双方口头约定"原封",手机是否激活是区分全新机与二手机的核心标志,价格差异明显。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手机经营者,从营业厅批量进货时应知手机状态,却故意隐瞒"已激活"事实并承诺"原封",致使甲陷入错误认识付款——符合第148条欺诈撤销情形。
② 驳斥"上游担责"抗辩:乙与营业厅是另一层买卖合同关系,甲只与乙成立买卖合同,合同相对性决定退款责任在出卖人乙,乙可另行向上游追偿,但不能对抗本案买受人。
③ 强调乙举证不能:乙称手机上游已激活,但未提交进货单、出库单或对应机身码证据证明涉案62台即为其从营业厅所购且交付前已激活,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④ 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合同撤销后买受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利息损失,请求按一审支持标准(年利率3.45%从付款日起算)。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乙隐瞒手机已激活事实构成欺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乙向甲退还购机款246,76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受理费由乙负担。
乙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对己诉求、由营业厅承担退责。
二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文于律师答辩意见,认为一审认定欺诈、适用合同相对性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02元由乙自行承担。
甲最终获得生效判决支持的全额退款+利息,买卖合同被依法撤销。
四、社会意义与启示
二手/库存手机交易中,"已激活≠原封"是常见猫腻。本案明确:转卖人承诺'原封全新'却隐瞒已激活事实,可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买受人有权撤销合同全额退款;合同相对性原则下,转卖人不得以"上游供货问题"对抗买受人。专业律师的介入,通过精准援引欺诈条款、驳斥上游担责混淆、固定举证不能后果,帮当事人成功撤销合同止损。提醒买家大额手机批量采购务必书面约定"原封未激活"并保留验机证据,遇隐瞒激活情形及时咨询律师维权。
文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