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方(转租人)把自己从某农业合作社抵来的约160亩林地使用权,以13万元总价转租给乙方(承租人),约定一次性付清,违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实际能交付的林地中混有四十多亩耕地不能流转,达不到约定160亩。双方当场签了《附加协议》,约定用另外一块地补足,若拿不到补足的地块,按合同总价10%付违约金。
乙方先付了10万元,剩下3万元一直没给。甲方起诉要尾款3万加违约金2万;乙方反过来反诉,说甲方没交足地、也没落实附加协议里的补地,属违约在先,要求甲方付违约金2万及经营损失16万。
乙方委托四川盛豪(达州)律师事务所文于律师出庭应诉。
二、文于律师的专业抗辩(关键点)
文于律师接手后紧扣三点展开防御:
① 指出附加协议是双方补充协议而非第三人单方承诺——附加协议写在甲乙双方合同上,三股东均到场签名确认,证明是对"交付面积不足"的补救约定,约束力及于甲乙双方。
② 举证甲方未履行补地义务构成违约——甲方未能证明已在约定期限内拿到补地并交付乙方开采(乙方也明确表示因石头多、无合同未开采),甲方要求付尾款及违约金缺乏事实基础,乙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不付尾款。
③ 驳斥16万收益损失诉求——保险公司常见的"无充分证据证明亩产与单价",乙方仅提供自制采茶单据和部分收款收据,未证明每亩产值及成本,亦未按法院要求提交损失计算方式,依法不应支持;同时将附加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锁定在合同总价10%(1.3万元),避免按原合同2万元被过度追索。
三、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文于律师的主要意见,作出判决:
驳回甲方(转租人)要求乙方支付尾款3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的本诉请求;
乙方(承租人)反击中,甲方未完全履行附加协议构成违约,判令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3,000元;
乙方主张的16万元经营收益损失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本诉受理费由甲方负担,反诉受理费双方按比例分担。
最终结果:乙方无需支付任何尾款和违约金给对方,反而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3万元,成功止损并部分获赔。
四、社会意义与启示
农村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中,"面积缩水""耕地混入流转范围""口头补地承诺不落地"十分常见,一旦合同措辞模糊,转租方极易以"已经交付"为由追索尾款。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精准识别附加协议的法律性质、固定对方未履约的证据链、将争议焦点拉回"谁先违约",并依法压低不合理违约金数额。对涉农土地流转参与者而言,签流转或转租合同时务必对面积、四至、耕地剔除及补地机制作书面细化,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介入举证与抗辩。
文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