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分包方,为被告承建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及研发楼项目提供水暖电安装及消防等工程施工。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10月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于2026年3月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1.3万元,并自工程实际使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时已超过31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难点
本案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工程款拖欠周期较长,自工程实际使用至起诉时已逾两年,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数额巨大,被告对此抵触情绪较强,双方在利息计算及支付问题上分歧明显。其二,被告系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内部付款审批流程复杂,一次性全额支付存在现实困难,若坚持立即全额清偿,调解空间受限,可能陷入漫长的诉讼执行程序。其三,如何在促成调解、实现快速回款的同时,确保违约成本足够高、执行保障足够强,防止调解协议沦为一纸空文,对代理律师的谈判策略和协议设计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代理成果
经代理律师积极主张和有效沟通,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确认欠付工程款71.3万元,分两期支付:于2026年4月15日前支付37.2万元,于2026年5月15日前支付34.1万元。同时,调解协议设置了强有力的违约制约条款: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须以全部剩余工程款71.3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此外,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159元均由被告承担,并于2026年5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作用
本案中,辛琴律师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与策略思维。首先,在起诉之初即申请财产保全,及时冻结对方资产,为后续谈判和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其次,面对被告一次性付款能力不足的现实,辛琴律师并未简单坚持全额立即支付,而是灵活设计分期付款方案,以换取对方对债务总额的确认,缩短了回款周期。再次,在调解协议中巧妙设置违约触发机制,将逾期利息起算点追溯至工程实际使用之日,并保留全额强制执行权利,使调解书具备与判决同等的威慑力和可执行性。最后,辛琴律师成功将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维权成本全部转由对方承担,最大限度降低了委托人的诉讼支出,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辛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