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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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链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索: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代理实践

发布者:辛琴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5日 39人看过 举报

2026-07-15

律师观点分析

违法分包链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索: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代理实践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网络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实际施工人")主张其为某光缆线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求支付工程款4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该工程的发包链条为:通信集团分公司→通信建设公司(总承包)→通信技术公司(劳务分包)→网络技术服务公司(转包)→实际施工人(最终施工)。
实际施工人于2017年12月进场施工,2018年1月完成初步验收,2019年5月工程审计定案金额为47万余元。实际施工人主张其与通信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口头约定扣除5%管理费后结算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多年未获支付,遂提起诉讼。
诉讼中,实际施工人最初同时起诉通信技术公司和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后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利息诉求,仅主张工程款本金。
案件难点
一是合同关系层层嵌套,责任主体难以锁定。 涉案工程经过多层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与上层承包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存在口头约定,导致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的付款义务主体认定困难。通信技术公司辩称其将工程转包给网络技术服务公司且已超额支付,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则辩称其未实际参与施工、非适格被告。
二是证据链条薄弱,实际施工人身份存疑。 实际施工人未能提供直接的书面施工合同,主要依赖微信聊天记录、工程过程性文件等间接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量。各被告及第三人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提出强烈质疑。
三是工程款支付情况复杂,存在"走账"争议。 通信技术公司主张已向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并超额支付,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则抗辩该款项系其他项目往来且已按指示退回,双方就款项性质各执一词,事实查明难度大。
四是诉讼时效抗辩。 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提出工程始于2017年,距今已近8年,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代理成果
代理律师(辛琴)代理网络技术服务公司(被告二),最终取得全部胜诉结果:法院认定网络技术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工程款支付责任,实际施工人对网络技术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律师作用
精准定位法律关系,切割责任链条。 代理律师深入梳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的全链条关系,明确指出网络技术服务公司虽曾与通信技术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但在工程实际开工前已退出,后续施工由实际施工人直接与通信技术公司对接,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未参与实际施工、未获取工程利益,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有效质疑证据效力,瓦解对方主张。 针对实际施工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程文件等证据,代理律师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维度系统质证,指出聊天记录无法证明网络技术服务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存在工程款支付关系,工程文件系总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过程性文件,不能约束网络技术服务公司。
揭示"走账"本质,还原款项真相。 代理律师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通信技术公司支付的50万元系"走账"性质,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已按指示全额退回,未实际占有任何工程款,从根本上否定了"已获支付"的抗辩基础。
成功反驳时效抗辩的反向运用。 代理律师同时指出,实际施工人持续向通信技术公司主张权利的行为,恰恰证明其明知付款义务主体为通信技术公司,而非网络技术服务公司,间接巩固了责任主体认定的结论。
推动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通过系统举证和质证,代理律师促使法院认定: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未实际参与施工、未获取利益、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最终判决工程款支付义务由违法分包的通信技术公司单独承担,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完全免责。

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 宁夏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专家库成员 宁夏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库成员 宁夏企业合规促进处专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1711594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税务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1640120171159400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