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内蒙古某新能源项目签订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提供汽车吊、随车吊、板车等机械,租期至2023年4月。合同履行中,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形成结算清单,确认租金1142万余元;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又产生租金64万余元。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仅支付186万余元,尚欠1027万余元;被申请人则抗辩称已付款336万余元,且结算清单系项目部无权盖章,部分机械无合同约定单价,申请人未开具发票故不具备付款条件。
案件难点
一是项目部印章效力认定。被申请人主张其项目部印章载明"不得用于对外签约、投融资、抵押、担保、借款或贷款",结算清单加盖该章属于无权代理,且申请人非善意相对人,不构成表见代理,结算结果无效。
二是租金单价标准争议。合同仅约定7类机械单价,实际使用20余类,对于合同未约定价格的机械,双方对适用报价单、市场价或机械价格表各执一词。
三是已付款金额分歧。双方对案外人代付的150万元是否计入已付款存在根本分歧,涉及三方委托付款协议的履行认定。
四是利息与费用请求。申请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被申请人以未最终结算、未开发票为由抗辩。
代理成果
经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仲裁庭最终认定:
结算清单有效:项目部印章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结算环节非签约或担保,不超出项目部权限范围;且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结算过程存在欺诈或串通,双方结算结果应予认可。
租金总额确定:2023年3月31日前按结算清单1142万余元认定,之后期间按合同约定单价及机械价格表计算为64万余元,合计1206万余元。
已付款核定为336万余元:案外人代付的150万元视为被申请人支付的租金,申请人未按三方协议返还款项视为接受该笔付款。
欠付租金裁定为870万余元:驳回被申请人关于未开发票拒付的抗辩,认定开具发票为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租金的主合同义务。
律师费全额支持:裁定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律师费。
仲裁费分担: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90%即11.9万余元,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律师作用
代理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围绕项目部印章权限边界、结算行为性质、合同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关系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论证,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可结算清单效力、否定"未开发票不付款"抗辩,在租金总额和已付款认定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欠付租金的全额认定及维权成本的合理转嫁。
辛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