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全地面起重机用于风电项目风机机组安装工程。合同履行中,因承租方拖欠租金,各方协商由项目总包方代为支付。后四方共同签署《四方付款协议》,确认欠付租赁费70.796万元,约定由总包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代为支付,同时约定了分期付款计划及逾期利息(按LPR四倍计算),并载明"如实际未完成代付,出租方有权直接向总包方及承租方主张付款责任"。
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代付义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出租方遂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租赁费、逾期违约金、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难点
1. 代付义务人与原债务人的责任边界界定
《四方付款协议》中"如实际未完成代付,出租方有权直接向总包方及承租方主张付款责任"的条款,其法律性质系附条件条款还是并存债务承担,直接影响原债务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为附生效条件条款,因代付义务人银行账户已被保全、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尚无法确定,条件暂未成就,故原债务人暂不承担付款责任。
2. 逾期利息标准的约定与司法裁量
协议约定按"2025年9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LPR四倍计算。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原告实际损失,支持了LPR四倍的逾期利息标准。
3. 实现债权费用的可支持范围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函费、差旅费中,法院仅支持了合同明确约定的律师费,对保函费(合同未约定)、差旅费(无证据佐证)未予支持,体现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不支持"的裁判思路。
4. 被告缺席下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两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法院需在缺席审理模式下,严格审查原告单方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确保事实认定准确。
代理成果
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琴律师代理成果体现为:
实体层面: 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租赁费70.79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四倍自202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获支持律师费。
程序层面: 诉讼中成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代付义务人名下银行账户,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案件受理费5656元、保全费4276元均由败诉方承担,委托人未负担诉讼成本。
风险控制: 虽原债务人(承租方)的连带责任请求因"附条件条款暂未生效"未获支持,但通过锁定代付义务人(总包方)的付款责任,实现了债权的高效回收。
律师作用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作用体现于:
一是精准设计诉讼策略。 将代付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依据《四方付款协议》中"未完成代付可直接主张"的条款,构建"代付义务优先、原债务人次之"的双层追索结构,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
二是有效运用保全措施。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出具保单保函,成功冻结代付义务人银行账户,形成执行威慑,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三是证据体系化呈现。 整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委托代付协议》《四方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吊装完成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合同签订—履行—结算—违约"证据链,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支撑全部事实认定。
四是合理主张实现债权费用。 对合同明确约定的律师费据理力争并获支持,对无证据的差旅费主动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避免过度主张影响裁判观感。
辛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