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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监督书的意见

作者:鄢安林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60次举报


对申请监督书的意见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X新《申请监督书》【《民事抗诉申请书》】收悉,现就邵X新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提出如下意见:

一、 原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我们有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楼房需要拆除,先将该工程承揽给汪X初,5000元包干。汪X初在拆除一天之后,感觉一个人干不了。第二天他就把邵X进和邵X林介绍给我们,方式还是一样,5000元包干。至于陈X生、邵X新是如何过来的,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都不知道,邵X新受伤时我们也不在现场。至于我们与汪X初、邵X进等的角色,一审经过开庭调查以及庭外调查查明,判决书已经作了认定。以上事实一审开庭两次,有庭审笔录可以证明,都昌县人民法院对邵X进的调查取证也可以证明。邵X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说一审法院没有对我与汪X初、邵X进等人的角色进行查明,是不客观的。

二、 原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要么适用《侵权责任法》。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比例。邵X新《民事抗诉申请书》仅罗列了一大堆法律法规,并没有指出哪里适用法律错误。故,原一、二审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或《侵权责任法》划分我们与邵X新之间的责任比例,我们认为并无不当。

三、 原一、二审并没有改变邵育新主张的法律关系,但超出了邵育新的诉讼请求,照顾了邵育新一方

X新第一次起诉,法院根据其诉请,确定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不是侵权关系就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侵权与违约竞合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122条有明确规定。一审时,邵X新并没有坚持其侵权关系的主张,而我们与汪X初(后来是邵X进与邵X林)之间有口头约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主张的时候,法院依据事实和诉讼请求确定案由、适用法律并没有错。邵X新说原一、二审法院改变了其法律关系,是不公允的。邵X新一审诉讼请求只要求赔偿10万元,但一、二审却支持了其128097.88元,的确是超出了诉讼请求,但是超出的诉讼请求对邵X新有利,对我们不利。

按照事实,本案我们最多应该承担10%的选任过错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对邵X进的调查,定我们指示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我们的房屋因为地理位置偏僻,钩机进不了,所以我们才请人工拆除。如果钩机能进,我们肯定会请钩机拆,因为钩机拆比人工拆便宜。邵X进没有否认他与邵X新等人共同承揽拆除我们房子的基本事实,但他在陈述我们请钩机拆除一楼楼梯坡这一点上说了谎话,目的就是想加重我们的责任。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定我们承担30%的责任,主要就是因为前期我们垫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如果我们承担的责任比例过低,邵X新还要退钱给我们,实践中无法操作。考虑到邵X新毕竟是因拆我们的房子受伤,除去前期垫付的钱,实际赔偿数额不多,上诉又要成本,我们并没有上诉。因为我们的善良以及息事宁人,我们丧失了改变承担责任比例的权利。但就是这样一份对邵X新有利的判决,他还不满意。他利用法律援助的优势,从二审、再审、另行起诉到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将我们拖入无休止的诉讼当中,给我们精神造成极大压力,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

主动惹起诉讼的并不一定就是弱者,并不一定就是受害方,真正的受害者往往无力呻吟。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还我们一个公道,还我们平静的生活。

 

被申请人:

   


鄢安林律师:毕业于江西省司法警官学校,中共党员,自考南昌大学法律本科,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基层乡镇及县委政法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