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通行时,与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驾驶的快递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受伤入院治疗 7 天。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快递三轮车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方当事人无责。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产生医疗费 51247.8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50 元。涉案物流公司先行垫付了 25000 元医疗费用,后续双方就剩余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当事人委托江苏致祥律所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判定快递员驾驶三轮车肇事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以此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定事发时快递员正在履行投递工作,属于职务行为,判决由其所属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事人主张的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得到法院支持。
争议焦点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划分事故双方的行为责任,并不等同于直接确定赔偿义务人。本案首要问题就是区分快递员肇事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履职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直接关系受害人损失能否得到清偿。
2、仅凭借快递员的身份,不足以直接推定事故发生时属于职务行为。需要结合劳动者用工关系、作业车辆归属、事发时间、派送任务等多项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供法院综合认定。
3、受害方医疗开支金额较高,诉讼阶段需要完整提交病历、医疗票据佐证实际损失;同时应当妥善核算侵权方前期垫付费用,防止赔偿款重复计算。
律师办案思路
1、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基础证据,锁定事故经过以及双方的责任划分,搭建索赔的事实基础。
2、开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证明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核实事故发生时段驾驶人正在执行快递派送任务,案涉三轮车属于单位作业车辆,以此证明本次事故发生于履职期间。
3、依据民法典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相关规定,主张由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避免受害人仅起诉骑手个人而出现后期执行回款困难的风险。
4、整理全套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核算各项人身损失金额,扣除物流公司已经垫付的款项,计算出最终应当赔付的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员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所属物流公司承担。最终作出判决:
1、物流公司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51247.8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50 元,合计 51597.8 元;
2、扣除物流公司前期垫付费用 25000 元,还需另行向伤者支付赔偿款 26597.8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物流公司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仅能够划分道路交通行为责任,并不直接确定民事赔偿义务人。在快递骑手、外卖骑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的案件当中,受害人不能仅起诉骑手个人。
如果能够举证证明骑手是在接受单位安排、执行派送任务途中发生事故,就可以认定属于职务行为,进而要求用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相较个人通常具备更强的赔付能力,能够更好保障受害人拿到赔偿款项。
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伤者应当注意保存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缴费票据。同时尽可能收集骑手事发时正在工作的相关证据,在协商不成时,可将用人单位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对于侵权方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后续诉讼中可以直接在总赔偿金额当中予以抵扣,一次性了结纠纷。
提示:每一起案件均有其独特的案情,本文案例判决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完全一致的处理结果。如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维权方案。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