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一个业务员的“对赌陷阱”
2015年3月,90后大学本科毕业生章某某入职湖南省长沙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一部二组业务员。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2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分别成为湖南某某商品交易中心、新华(某某)产权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从事“现货原油指数”交易业务。
核心模式是“对赌”:投资者交易产生的盈亏由会员单位承担,手续费按比例分成。客户盈利会直接从会员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客户亏损则归公司所有——但这一关键事实,公司向客户完全隐瞒。
章某某等业务员的工作流程分为三步:
引流:发布股票分析视频,吸引股民进入公司QQ群;
诱导:用小号冒充投资者,发布虚假盈利截图,吹嘘分析师实力,引导客户到交易平台开户入金;
收割:分析师发送与市场行情相反的“反向喊单”,诱使客户频繁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和巨额亏损。
公诉机关指控,章某某入职期间,共骗取客户亏损930587元、手续费739402.76元,合计1669989.76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办案过程:精准切入,打掉巨额指控
1.罪名定性阶段
徐伯杰律师介入后,首要面临的是诈骗罪定性的挑战。本案涉及现货交易平台,辩护空间在于是否属于“诈骗犯罪”还是“非法经营”。但鉴于全案统一以诈骗罪公诉,且章某某本人对事实无异议,辩护策略转向量刑辩护。
2.犯罪金额攻坚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突破口。公诉机关指控章某某涉案金额高达166万余元。徐伯杰律师提出两项核心辩护意见:
被害人的盈利金额和手续费应当在诈骗数额中扣除。诈骗数额应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净额,而非交易流水中包含手续费和偶尔盈利的总和。
已退赔部分应予扣除。章某某客户欧某2、朱某3在维权后,公司已分别赔偿20万元和29.92万元,该部分损失已获填补,不应再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述意见,认定:
章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为699759.8元(而非166万余元),降幅超过58%。
由于数额大幅降低,虽仍属“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但已处于该档的最低区间,为减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3.从犯地位确立
徐伯杰律师强调:章某某仅为底层业务员,按照公司统一话术和指令行事,不参与决策,不享有利润分红,所起作用次要、辅助,应认定为从犯。法院据此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使其法定刑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区间。
4.退赃与认罪态度
庭审前,章某某主动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尚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
章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律师点评:数额辩护是诈骗案的生命线
徐伯杰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集中展现了诈骗案件辩护的核心方法论:
1.打数额,就是打量刑
诈骗罪的法定刑与数额直接挂钩。“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50万与500万,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本案通过精确计算被害人实际净损失、剔除已退赔部分,将涉案金额从166万压缩至70万,虽未改变罪名档次,却使法院在“从犯减轻处罚”时,有了判处最低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充足空间。
2.从犯地位的争取至关重要
底层业务员不同于组织者、领导者,其主观恶性、行为支配力均有限。辩护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从犯,实现了法定刑的跨档减轻(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是缓刑适用的前提。
3.退赃是“性价比”最高的悔罪表现
章某某仅退缴2万元,但结合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换来了缓刑四年——这意味着免于实际监禁。对当事人而言,这是自由与失去自由的分水岭。
4.本案的警示意义
对于广大求职者,尤其是应届毕业生,本案是一个沉重提醒:“我只是打份工”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一旦进入以诱导投资、隐瞒对赌、反向喊单为模式的所谓“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即便你只是底层的业务员,只要参与了欺骗环节,仍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入职前,务必审慎核查公司业务模式是否合规,对“高提成、拉人头、炒现货”等模式保持警惕。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