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大家都知道,证据制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制度的核心,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无论是从仲裁还是诉讼,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来做出判断的。
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是指证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当事人出示、对方质证和仲裁庭认证,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证据又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何人主观臆造的产物。因此它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本案的部分或全部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是本案的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 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 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 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 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 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2、单位不缴少缴社保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3、变更、续签、履行劳动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争议;
4、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双倍)、代通知金纠纷;
5、因劳动报酬、加班费、工资、节假日补偿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6、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7、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
8、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补偿金纠纷;
9、工伤职业病纠纷;
10、其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律师法律服务;
11、为公司企业制定建立劳动人事相关制度。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