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大约80%以上的劳动争议的案子,员工都会胜诉。
数据显示超过八成都能胜诉。但是我们要理智的说明一下,这里所谓的“胜诉”,可能并不是你想的那样。
下面举个例子:
我们假设劳动者要主张10万块钱,其中3万是欠薪,1.5万是加班费,5.5万是其他,那么会有以下三种“胜诉”结果:
(1)事实清楚,劳动仲裁委员会也都找到了10万的依据,最后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0万;
(2)事实清楚,但劳动者10万的请求中有一些是双方无法举证的、事实不清的例如加班费等争议,企业的律师通过举证技巧、庭审技巧、文书表达等方式、最后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4万;
(3)劳动者只能证明欠薪事项,其他仲裁请求通过公司律师的努力、予以全部驳回,最后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3万。
换句话说,只要是劳动者主张的几条里有一条最后被认可,就视为胜诉。
企业在劳动用工中,如果因为之前的不规范,导致了劳动纠纷,第一是要高度重视,防止连锁反应、扩大。另一个是重视法务工作,防范于未然。第三,要认真对待案件,找出突破点,变被动为主动,见招解招,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员工请求劳动仲裁之后,公司应如何应对呢?
1、当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劳动部门会在法律规定的送达时间内对用人单位进行通知,将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送达给用人单位。
2、仔细研究对方提交的材料,核实信息是否正确,对方的请求事项有哪些,对方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充分、属实。
3、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仲裁委通知之后,应先签收仲裁申请和相关证据。公司将案件交由法务部门负责处理或者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没有专门法务或者法律顾问的,可以委托律师 处理。(劳动类法律易懂不易精,出现劳动仲裁后,单位HR或相关负责人员切不可以自己的单方理解任意操作,实践中因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处理不当留下不利记录,法院阶段已无力挽回的案例比比皆是,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进行处理,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制定应诉策略及应诉方案,针对对方的请求事项逐一提出答辩意见与根据律师的建议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律师团队便曾代理过一家公司的劳动案件,公司方将员工的仲裁材料交本律师后,本律师团队经仔细审查,发现从证据上来说,该案件公司方胜诉的几率非常大。但该公司行政人员说他自己已经起草并提交了答辩状,本律师一看他所提交的答辩状后,发现该案件如果对方没有很大的失误的话根本无法再胜诉,为什么对同一案件本律师一前一后观点相差如此之大,主要是因为打官司是有技巧性的诉讼活动,打官司即是打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仲裁请求,有义务提出相关证据,没有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本来员工方很多请求是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但公司行政人员在其起草的答辩状中,对于员工没有证据的内容他自己居然承认了,法律上就自认。那就相当于公司行政帮员工进行了举证。
劳动纠纷常见误区
误区一:仲裁输了,去到法院再请律师也不晚
我们代理过公司用人单位,也代理过劳动者,很多都是仲裁输了,才想着请律师。但是因为仲裁和一审是具有连续性的。一审再请律师有时也难以挽回!
对于劳动者而言,因为仲裁提起的诉请在法院是不能更改的,如果诉请错误,诉请对象错误,或者举证、质证不利,到法院也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于一些比较冤枉的公司而言,因为没有防范意识,给员工以可乘之机,质证时完全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仲裁时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在法院阶段无法推翻,法官不会认可。
误区二:提交证据越多越好
提交证据,一般是根据仲裁请求、要证明的事实、要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对方说谎等方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提交的,证据提交并不是越多越好,切记注意,不要不小心提交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让对方抓住把柄,那就麻烦了。我们有很多胜诉案例,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证据入手突破, 后达到诉讼效果的。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工伤死亡职业病赔偿争议;
(7)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
(8)竞业禁止、违约金、服务期争议;
(9)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争议;
(10)集体劳动争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2)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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