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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用工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违法行为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即在出现了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提前预告,即可通知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时被迫辞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被迫辞职”的事由必须符合法律的实体性规定。
即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事由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的规定,实践中主要包括: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等。
第二,被迫辞职的流程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劳动者应收集掌握一定的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尽可能地固定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劳动者不能在没有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本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告知用人单位行使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告知符合本条规定的原因或理由,不能出现“因个人缘故”等类似词语。如果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或者归因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事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本条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的方式应采用书面告知方式以便留痕。能够直接由单位负责人签收的由单位负责人签收(一式两份),单位负责人不予签收的可以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至用人单位,并在特快专递封面内容栏注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字样。
法律延伸: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6条,分别是第36、37、38、39、40、41条。
第36条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7条是劳动者提前通知的解除,38条是劳动者随时可解除,39条是单位可单方解除,40条是无过错性解除、41条是裁员。
其中,第40条包括三种情形,在单位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况下,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也就是大家常说的“N+1”中的“1”,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1”,
实践中,*常见的解除是“N”,即工作满几年给几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如果解除违法(包含解除合法,但实践中却没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形)则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双倍作为赔偿,即“2N”,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
法律规定中,除了“N、N+1、2N”这三种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例如2N+1、N+其他等,当然,如果是双方协商,则不受以上三种情况的限制。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工伤死亡职业病赔偿争议;
(7)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
(8)竞业禁止、违约金、服务期争议;
(9)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争议;
(10)集体劳动争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2)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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