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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辞职,公司可根据工作安排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谭某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在其公司继续工作,于是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在谭某提出离职的十天后,便告知他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办理了与其的离职手续。事后,谭某对此心生不忿,认为自己已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公司反而这样不仁义对待自己,不满三十天就让他离职,是故意不发放当月的应发的工资给他,且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驳回谭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规定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律上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可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可自行单方行使解除权,但该解除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或找人顶替工作岗位,以避免由于劳动者辞职而可能造成对公司业务开展的影响。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谭某离职不会对公司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可提前通知谭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是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