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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的遗产继承争议怎么处理?广州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34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再婚重组家庭中,遗产继承、抚养赡养一直是敏感问题,成为影响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绊脚石”。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处理相关问题,可以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一、继承开始后,怎么确定继承方式?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包括遗赠)、法定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先后顺序为:

若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有法定继承权吗?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父母与其生子女间、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不能继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三、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法定继承权吗?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仍互为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不能。被继承人子女(含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但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例如,王先生的独子王一去世后,亲孙女王小甲、领养的孙子王小乙可代位继承爷爷王先生的财产,但王一的继子王小丙则不能继承王先生的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五、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怎么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符合条件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具有和生父母子女间同等的权利义务。

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吗?

有。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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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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