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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还没有离婚能否索要子女抚养费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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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生子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该不该支付抚养费,支付多少?

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分居期间未尽到相应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关于郭某1针对本案所提其母陈某从2016年6月起至2020年5月,每月应给付2000元抚养费,合计96000元的上诉意见,经查,郭某1之父郭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认可郭某1之母陈某系2018年12月从家里搬出后与其正式分居,陈某亦认可该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实际分居的时间,结合陈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分居后其对郭某1尽到相应抚养义务,以及考虑郭某2在分居后独自抚养郭某1,承担郭某1生活、教育、医疗等全部费用的情况,认定陈某应给付2018年12月起至202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林小某系杨某(女)与林某(男)的婚生子,于2014年出生,系某小学四年级学生。自2023年5月起,杨某与林某因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林小某随母亲杨某生活,每月生活、学习开销共计约1500元。母亲杨某目前已退休,每月退休金1500元,且身患疾病,名下无房产,父亲林某系保安,每月收入约3000元。夫妻二人分居后,林某从未支付过儿子林小某的抚养费,林小某遂要求林某自2023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同时支付前期欠付的抚养费6968元。但林某却以没有稳定收入,患有心脏病每月需支出一两百元医药费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林小某一纸诉状将父亲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林小某系小学生,年仅九周岁,尚需父母的照顾抚养。林某作为林小某的父亲,即使其与妻子杨某已经分居,也仍然应该履行抚养儿子的法律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林某自认在当保安,每月收入3000元,在扣除每月一两百元的医疗费用后,其也具有相当的抚养能力。故林小某主张父亲林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抚养义务人的工作及收入、本地消费水平、被抚养人实际需要等因素,酌情认定林某每月支付林小某抚养费500元。

解析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关系的核心价值。

抚养义务是父母对子女承担的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抚养关系亦是亲子关系本质所在。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的判断标准,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否实际以其收益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一般并不需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抚养费问题,一般是在夫妻离婚或离婚后的关键问题,通常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并解决,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则较为少见。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因父母婚姻关系或状态的改变而增减,即使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亦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林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杨某分居,虽有正常收入,具备抚养能力,但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林某的上述行为既违背了为人父母的基本责任,也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父母所负的抚养义务,应予否定评价

同时,在抚养教育模式发生巨大变化的当下,父母除为孩子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上的抚养外,也不应忽视精神上的抚养。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对其进行适当的陪伴、关爱,也是父母应尽抚养义务的一部分,从而减少或避免“丧偶式育儿”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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